1、宅基地使用权以宅基地使用证为依据进行认定。没有宅基地使用证的,由区政府(管委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及相关记载和凭证等出具认定意见,由区政府(管委会)予以认定。未经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同意而擅自建设的不予认定。
2、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尊重村民意愿,根据项目安置补偿方案,被征收人可选择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
实物安置:认定为宅基地的,给予安置对象一定建筑面积的安置住房。
宅基地补偿具体标准为:
①每处合法宅基地补偿被征收人不大于300平方米安置住房,具体补偿标准由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土地的区域商用价值并结合具体村情予以确定。
②合法宅基地面积超出0.3亩以外部分,按照土地区域商用价值最高不超70万/亩,给予货币补偿,具体标准由各区(开发区)结合各村实际情况确定。>>>维权免费咨询通道<<<
③安置房面积差价结算办法。选择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按照安置房成本价格进行购买;超出10平方米部分按照届时周边房地产市场销售价格购买,安置房交付时统一结算。购买安置住房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20平方米。
④每宗宅基地免费提供地下车位1个和地下储藏室1个。
⑤为鼓励被征收人按期完成征收工作,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改造项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提前搬迁奖励政策,被征收户在规定时间签订协议按期搬迁的,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现金和1个地下车位奖励,超过期限的不予奖励。
⑥回迁安置住房不执行限购政策,安置房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未满2年不得上市交易。
货币补偿:按照实物安置确定的安置补偿面积,乘以货币补偿价格,计算补偿金额。安置房货币补偿价格,参照市政府确定的指导价格执行。
3、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据实评估认定后给予补偿。
4、签订土地征收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合同并补偿后,由发证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注销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
5、如遇特殊情况,由区政府(管委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