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法治国家确认公民知情权的结果,是与知情权相对应的政府的法律义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增强了制度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但实践中,申请人经常会遇到政府办理人员告知“所申请信息描述不清楚”要求补正的情况。那么,信息公开详细内容到底应该如何描述?描述内容的准确性应达到何种程度?今天小编就来和大家一同探索……
信息公开申请内容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通常情况下,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有一定信息基础的,往往是其在了解到某一项目、事项、活动或者政策后,为进一步了解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而为的。
根据现有信息掌握程度来看,申请人已知的信息分为两类:1.明确知晓所申请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及制作机关,明确想要获取该文件具体内容;2.仅知道大体背景信息如某拆迁项目名称,但对其中具体的某一环节信息如立项文件并不清楚,未可知其文号。
根据以往的实践经验来看,后者居多,且这类申请人所面临的情况是信息半透明状态。因此,只能通过“其他信息描述”来表达所申请内容。
这就导致信息公开申请的问题频频发生,有不少申请人在得不到满意答复后通过诉讼维权。
最高法判例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描述程度
在(2020)最高法行申1453号行政裁定书中,申请人家房屋被纳入一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于是申请人便向莲池区政府申请公开其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取得的关于乌马庄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所有”信息。但该申请并未指向具体、明确的政府信息。在此情况下,莲池区政府依据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告知了申请人对申请内容进行更改、补充,并在申请人提交《补正说明》表示其“提出的申请简单明确,任何有正常生活经验的人都能理解申请人的意思”的情况下,视为再审申请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随后,申请人一纸诉状将莲池区政府告上法庭,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政府处理并无不当,故均驳回申请人的上诉请求。再审时,最高法亦认为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描述过于笼统,必然会增加政府机关检索的工作量,影响政府机关的正常运作,于是驳回再审申请。
由此可知,申请政府信息有一定的技巧。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以此案棚户区改造项目为例,在申请前,申请人可以了解一下棚改项目需要的手续、程序,如项目立项程序等,从而提高申请成功率。此外,申请人还可以向相关部门(如各地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申请立项审批文件;如项目施工需要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等。
2.2021年1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显然,该规定给广大申请人警示,即自2021年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慎重申请,准确申请,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精力与财力的投入。
总的来说,信息公开看似十分接地气的一项权利,但申请人仍需要认真、谨慎对待,否则会造成长时间的精力与财力消耗,若最终申请来的信息无法发挥效用,那无异于竹篮打水一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