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没有出生的胎儿在法律上还不算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因此,他也就不享受相应的权利,不承担相应的义务。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胎儿是不能享受分配征地补偿款、拆迁安置房面积、拆迁人头费补偿的权利的。但是,一些地方在实际活动中,也对已婚但是没有生小孩的夫妇,会计算一个孩子的安置名额,这个就要结合当地的补偿安置政策来具体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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