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对“户”的界定存在模糊空间、乡村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等因素,农村普遍存在一户多宅的景象。在征收过程中,这些多出的宅基地能否予以确权、补偿或安置,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认定。而以下5种情况下,被征收村民可以在拆迁中要求按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
1.多处宅基地的面积总和符合当地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
2.因农房继承、赠与等合法途径形成的一户多宅(已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成员);
3.历史上的宅基地合法买卖(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4.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而另行建房造成的一户多宅。
5. “一户多宅”情形形成于1999年以前,且每处宅基地均已拥有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使用权证。
那么,一户两宅基地咋处理?
1.自愿退出并给予适当补偿
对于合法存在的一户多宅情况,国家出台了相关的宅基地制度改革举措,在农民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退出多余的宅基地,还能获得一笔几万元不等的退出费用。
2.拆除处理
如果农民在村内建了新房,但是没有将以前的老房子及时拆除的,或者以强制或是欺骗手段占有宅基地建房的,依法继承但是在后期却未经批准新建或是改建房屋的,多占宅基地上的房屋都会面临被责令限期拆除的结果。
“拆旧建新”是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中的基本逻辑,一些村民寄希望于搬进新居后老房子能够继续保留,这是难以实现的。
3.缴费后有偿使用宅基地
目前部分地区已经试行了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如果一户多宅的农户不想拆除多余的房屋,可以通过向村集体缴纳一定的费用对宅基地继续进行有偿使用。
4.结合实施村庄规划、新农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对多占、超占、乱占宅基地等按照规划进行逐步调整,同时积极引导村级通过民主协商和村民自治化解一部分遗留问题。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最后想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鉴于很多地方近十数年来都未曾新批过宅基地的现实,“一户多宅”中很多都属历史遗留问题,其成因复杂且直接牵涉农民切身利益,不宜被直接“一刀切”定性为违建或者认定“一宅”。遇到这种情形大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个案中争取自己的补偿、确权登记权利,确保自己的居住生活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