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地是中国农业合作化以后,为照顾社员种植蔬菜和其他园艺作物的需要,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少量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使用权由农民以户为单位行使。每户使用的自留地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百分之五。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条例规定:土地被征收的,要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来用途给予一定的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是包括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用及其地上附着物与青苗的补偿费用。具体的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用是此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关于征收其他土地上的土地补偿费用与安置补助费用标准,则由各省、各自治区、各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与安置补助费用的标准来进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