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由各区政府参照近年征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之间的实际支付比例合理确定,原则上一个区行政区域内执行一个比例,并于本标准公布后三个月内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本标准公布后,征收集体土地应严格按照本标准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落实征地补偿费用。
2020年1月1日至本标准公布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偿标准按照协议约定执行,低于本标准的补齐差额。
2019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偿标准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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