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原则
(一)街道引导,群众自愿。实施农房改造,既要积极宣传,引导农户有偿退出宅基地,又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群众利益不受损。
(二)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实施农房改造要严格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布局要求,统筹分析土地利用空间资源和资金保障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实施的规模和时序,确保集聚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房屋搬迁补偿
(一)搬迁方式。实行街道统拆的方式,被拆迁房屋的残值归拆迁人。
(二)补偿标准。
1.基础补偿标准
以户为单位,一次性补偿平房户5万元/户、二层楼房户11万元/户、三层楼房户15万元/户(主体房屋及周边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在内)。
2.其他奖励标准
(1)以组或自然村落为单位且具备复垦条件的:达到80%以上的奖励4万元/户,达到90%以上的奖励5万元/户,达到100%的奖励6万元/户。
(2)调节奖:实施搬迁的农户,在2000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二层及以上的农户,另设调节奖。凡2000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主体房,调节奖为1万元;每推迟1年的,每年增加调节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10万元。
(3)腾空奖:按照《搬迁协议》,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交房手续的,奖励1万元/户。
(4)搬家补助费:大户(四人及以上)800元,小户(一至三人)600元。
三、房屋安置
(一)户的确认
“户”是指以农民建房用地审批件结合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为依据(即一处宅基地上的房屋为一户),由街道征(搬)迁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共同认定。符合分户条件且具备建房资格的新分户按有户无房政策处理。
(二)基准面积的确认
基准面积即原农村合法住房实际建筑面积,按《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批表》批准的建筑占地面积结合实际确定,不包括原批准的临时用房、生产用房等。如无《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批表》的,按农户所能提供的镇级以上有效证件或证明结合实际确定,如因祖传私房、历史原因造成的未批先建等原因,即无《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又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由街道征(搬)迁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通过调查结合现有审批政策共同认定。同时拥有祖传私房和新建房的,祖传私房和新建房认定为同一被拆迁人。
(三)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为原有旧房置换公寓房,再以部分或全部安置面积换购一手商品住宅,即“保障+改善”式安置。
搬迁农户必须以户为单位签订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承诺(附件)。
(四)安置区域
保障型住房安置于秦山街道综合配套服务区(秦山新区),由街道办事处统一规划安置区域、统一设计户型,并统一制定抽签或选房规定。
改善型住房安置于县主城区(东至乐园路,南至规划中的外环南路,西、北至东西大道)或本街道一手商品住宅。
(五)置换面积
1.对于拥有农村合法住房且具有建房资格的农户,以核准的基准面积+优惠购房面积置换公寓房;核准的基准面积不足180平方米的,基准面积按180平方米计算。优惠购房面积为80平方米。
2.对于拥有农村合法住房不具备建房资格的农户,以核准的基准面积置换公寓房,不享受优惠购房面积。
3.有户无房且具备建房资格的农户,保障一套安置房,其中80平方米以内的按基准面积内安置价格结算;80-120平方米部分按优惠购房价格结算,超出部分按市场比准价结算。
(六)置换价格
1.基准价格:基准价是公寓房安置时核准的基准面积内的结算价格,价格为1200元/平方米。
2.优惠购房价格:优惠购房价是核准的基准面积外的优惠购房面积的结算价格,价格为3500元/平方米。
3.市场比准价格:市场比准价是指超出核准的基准面积+优惠购房面积部分的结算价格,2021年度价格为6500元/平方米。市场比准价格每年一公布。
4.秦山新区公寓房安置户型面积约分为80㎡、100㎡、110㎡、120㎡四种。
结算价格:按楼层调节差价进行结算。①多层公寓房层次系数:一层94%,二层104%,三层106%,四层104%,五层96%。②高层公寓房层次系数:以底楼为基数,每层上浮50元/平方米,最高层较次高层下浮50元/平方米。地下车位价格为5万元/个。自行车车库为10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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