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价格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以选择原地回迁,也可以在指定的安置房源中选择。选择安置房以面积就近、套数就少、公开公平公正的择房原则。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登记户口等因素。选择原地回迁作为安置房的,应服从改建区域内城市规划要求,在第一期房源中享有优先择房权。>>>维权免费咨询通道<<<
第二条 住宅、商业房屋的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内装修可按评估价补偿,也可选择200元/㎡的保底装修补偿,但同一被征收房屋的装修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第三条 住宅搬迁、临时安置费
(一)住宅搬迁费是指用于补偿被征收人因搬家和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迁移造成的损失。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未超过80㎡的,每户每次按2000元计发;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80㎡的,超过部分再按合法建筑面积5元/㎡计发。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每户按二次计算。
(二)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20元/(月·㎡)标准结算;不到1200元/月的,按1200元/月支付。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给临时安置费,但不得超过24个月,具体由项目方案制定;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支付其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二十四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三十六个月。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嵊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前款规定的高层建筑,是指总层数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非住宅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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