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拆迁补偿是每个拆迁户最关心的问题,但是,怎么才能拿到高额合法的拆迁补偿?在明拆迁律师为您支招:
说到违法建筑,很多人谈虎色变。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在现实的拆迁中,一旦被套上“违法建筑”的名义,房屋也是最先被拆的。很多征收人常常断章取义以“无证房屋”作为违法建筑的理由而直接拆除不予拆迁补偿。这时候,被征收人也常常无奈却不得要领,莫名成了违法建筑。
而实际上,无证房屋的认定问题,不是单靠征收人一锤定音直接认定,而是由硬性的法律规定。形成无证房屋的原因通常有以下几种:
1、相关法律完善之前已经存在的一些历史性的建筑。
2、一些开发建造单位不能依法按规建造房屋。
3、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管理不严、不到位的原因。
以上3个原因,是决定你能不能将“违法建筑”变成合法建筑并拿到补偿的关键法律支撑。因此,切勿听信征收人的片面之词,而是以你房屋建筑的建成之初的实际缘由来认定是否是“违法建筑”。
再者,就是很多拆迁户在征收方的“忽悠”下,莫名其妙签订了协议。而等到一定时间后,拆迁户会在想:我是不是签了“假的”协议,怎么别人的拆迁补偿比我高那么多。而真到了那时候,似乎悔之晚矣。
这里,在明拆迁律师提醒您:空白协议坚决不要签、签订主体不合格的不要签、协议内容不明确的不要签。
空白协议:一般征收人会口头许诺被征收人诱人的条件,拿一份空白的协议让被征收人签字,说是为了后期给予更多的拆迁补偿。这样的空白协议当然自始无效,但是在后期的维权中是是一个大麻烦。征收人借此大做文章的大有人在。
签订主体: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一般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具体个案中,会出现有的补偿协议的签订者是开发商等不具有法律上适格主体的征收人,这种情况下订立的补偿协议是无效协议。另外,被征收方必须是完全责任能力人,换句话说就是未成年、精神病人等签订的协议有待追认生效。
协议内容不明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在规避了以上的问题后,高额补偿就是与征收方的斡旋博弈了,补偿的高额差价都在谈判中取得,这需要借助专业拆迁律师的谈判能力。对此,好的拆迁律师也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