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棚户区改造类征收项目中,很多被征收人会面临补偿方案中不提供原地、就近地段回迁安置房,或者仅提供极少量回迁安置房,致使其“限量供应”的情形。
事实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
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也明确赋予了旧城区改建项目中住宅被征收的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征收方应当提供被征收人所要求的回迁安置。
故此,对以各种理由不给回迁安置的棚改项目,被征收人有权就补偿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坚决捍卫自己获取回迁安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