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就此问题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这可以作为被征收人主张对院落、空地等土地享有受偿权益的法律依据。
征收补偿不仅有对房屋价值的补偿,还有对房屋所占范围内土地的补偿。被征收人享有使用权的绿地、院落、泊车位等,也应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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