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明晰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以集体土地征收形式开展的城中村改造的要求。
首先,以“全面改造”(即整村拆旧建新,而非修修补补的“微改造”)为形式的城中村改造拆迁项目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具体的就是《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5+1项情形。
其次,集体土地征收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或者成片开发建设的,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再次,集体土地征收项目必须获取省政府的征地批复才能正式实施。按照对《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一般性解读,尽管征地依法报批前征收方可以启动协商、评估、签约等大量工作,但拆除房屋、清表土地、进场施工等行为却只能在征地正式获批后才能实施。
“未批先拆”作为行政行为而言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不过在近期的实践中,一些地方似乎有意在“试探”这一底线问题,确立了“签约后即可不等批复,直接拆除房屋”的程序,这不得不引起村民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