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实践中,老百姓最“有感”的或许就是一句“拒不配合签约、搬迁、腾房、交地……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了。有人将此种表述解读为“明抢”,是要逼着被拆迁人不得不配合签约的意思,进而为此焦虑不已。那么,这种看上去很强硬的表态真的有那么可怕么?本文,在明律师就为大家全面剖析一下这句话的话外之音,看后相信大家就不会再那么焦虑了。
【征收拆迁中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要就两种情形】
“不配合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表述在征拆中绝不是到处瞎用的。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它原则上只能存在于两类情形下:
一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针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又不按照规定的期限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去以上两种情形外,若被拆迁人遇到了其他名义、由头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大可对其合法性、正当性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对其说辞的依据进行辨析势在必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3大前提条件】
法条一列我们便不难看出,能够依法申请法院“司法强拆”房屋,要具备以下一些条件:
1. 项目必须是县级以上政府主导的征收行为。这就意味着,乡镇、街道办事处、村一级无权申请法院强拆、强占农民的房屋、土地,而征收性质以外的“腾退”“旧村改造”“村庄撤并”“棚户区改造(很多是非征收性质,属于乱起名)”等名目的项目也不具备走“司法强拆”路径的法律依据。
2. 必须首先解决老百姓的补偿安置问题。城市房屋征收中的“补偿决定”顾名思义,是对被征收人补偿权益的保障和确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虽名为“责令交地决定”,但其仍需建立在补偿安置完成的基础上方能作出,一些地方会单独作出分户的“房屋补偿决定”,另有一些地方直接在责令交地决定中首先解决补偿安置问题。
无论怎样“申请强制执行”,“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原则不能动。从这个意义上讲,这句看上去有些“凶巴巴”的话客观上也是对被征收人补偿权益的一种保护。
3.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必须首先确保被征收人的复议、诉讼权利。被征收人“三不”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一个都不能少。
只要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交地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征收方就不得继续推进申请强制执行的进程,而必须首先去应诉。
也就是说,自决定作出后的6个月内,被征收房屋、土地是不会被“依法强制执行”的,这就为被征收人的权利救济赢得了最后的宝贵时间。
相较于有着上述明确限制条件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村民自治”性质拆迁中的帮拆、助拆才是真的可怕。因为你永远不知道下一刻你的房屋还会不会健在,守不守房事实上区别不大。
那么,被拆迁人在得知自己遭遇的项目属于要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后,又该特别注意做些什么呢?在明律师提示大家3点:
其一,有意识地去收集、查阅涉案项目的所有公告、公示、补偿安置方案等书面材料,全面了解重要的时间节点和权利救济途径。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意味着涉案项目的严谨性、规范性,不会是村委会几个人一研究就发了材料的。故此,我们一定要掌握全部书面材料,请专业律师或者法律专业人士帮助梳理分析,确定自己的补偿预期和有需要情况下的权利救济思路。
其二,积极行使提出意见、要求听证、提出异议、选定评估机构、参与实地查勘和调查登记、对初步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申请复核和专家委员会鉴定等复议、诉讼之外的权利。很多被征收人自学了半天法律,就记住了一个“复议、诉讼”,这是好事情,但还远远不够。
大家千万不要指望着针对房屋征收决定、征地批复、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这样的关键性文件的“一锤子买卖”式的复议诉讼来解决问题,这些是一定要抓的,但功夫却要下在这些以外的其他细节上。
其三,一定不要错过最终的救济期限!个案中确有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阶段才扭转局面的例子,但这是少之又少的低概率事件。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或者拆迁行政裁决就是我们最后的权利救济机会了,闭着眼、咬着牙也要在法定期限内诉下去,才会保有提升补偿安置利益的可能性。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拒不配合”,对于被征收人而言,“配合”并不单纯指同意在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更可扩展为“积极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救济权利,寻求补偿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只要补偿纠纷及时得到了解决,被征收人都是愿意配合征收项目推进和搬迁腾房的。从这个意义上看,征拆双方恰恰在这句话上找寻到了平衡点与共同目标。这样一想,你还会为了“不签字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寝食难安吗?(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