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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拆除被征收房屋的行政赔偿时点怎么定?看最高法裁判!

摘要:如何确定行政机关违法强拆房屋后行政赔偿的评估时点,将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数额和损失弥补结果,往往是这类行政赔偿诉讼中的争议焦点。
违法拆除被征收房屋的行政赔偿时点怎么定?看最高法裁判!

如何确定行政机关违法强拆房屋后行政赔偿的评估时点,将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数额和损失弥补结果,往往是这类行政赔偿诉讼中的争议焦点。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以违法强拆行为发生之日作为赔偿评估时点,二是以赔偿决定、生效判决最终作出时为赔偿评估时点。从实践中看,这两个时点往往相距较远,有时可长达5年以上,房屋、土地价值的变化也会很大。那么,究竟该如何确定公平、合理的赔偿评估时点呢?本文,在明律师就依据最高法2019年的两个裁判来简要论述一下。

 

【裁判参照:赔偿评估时点未必是侵权行为发生之日】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依法应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但此为“补偿时点”,而非“赔偿时点”。因强拆引发的行政赔偿的评估时点暂无统一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行赔申360号《行政裁定书》中对此问题的阐述如下:

行政诉讼中的行政赔偿,赔偿的是因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造成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在委托评估时,原则上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评估时点。

在目前的司法实务当中,出于有利于充分保障赔偿权利人合法利益之考虑,对于时间跨度长、特别是房地产市场价值波动大,当事人原产权安置权益需要通过货币化方式实现的,有的法院亦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以侵权行为发生后、特别是生效判决作出时间为评估时点……

在确定行政赔偿标准与数额时,人民法院不仅要考虑体现对于实施违法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必要的警示与教育意义,更要体现对于被侵权人在合法、合理范围内权益最大化的照顾与体恤。

纵观这一裁判理由论述,事实上,最高法在裁判中许可人民法院在多个可能的赔偿评估时点中选择有利于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那一个评估时点,而并未将赔偿评估时点“锁死”在强拆行为发生之日或者强拆行为被判决确认违法之日等某一个时点上,“酌情”确定才是这一问题的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提字第20号《行政赔偿判决书》是一份罕见的由5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裁判的此类案件,其中对赔偿评估时点问题也进行过明确阐述:

在征收案件中,评估报告是确定房屋补偿价值的核心证据。评估中如何选择评估时点,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件争议能否得到实质化解,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房屋作为一种特殊的财物价格波动较大,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房屋损失赔偿时点的确定,应当选择最能弥补当事人损失的时点。在房屋价格增长较快的情况下,以违法行政行为发生时为准,无法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以法院委托评估时为准,更加符合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为此,本案将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2019年4月18日作为评估时点。

在这一2019年12月30日作出的较新裁决中,最高法明确指出了房屋损失行政赔偿评估时点应为“最能弥补当事人损失的时点”,并明确提及“以违法行政行为发生时为准,无法弥补当事人的损失”。

在房屋、土地价值上涨较快的地区,这一裁判观点无疑应当得到充分参照适用。

 

【论理:强拆行为发生之日作为赔偿评估时点本就“不合理”】

接下来,在明律师从“道理”层面对这一争议再稍加解读。

首先,将赔偿评估时点确定为“强拆行为发生之日”系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之“参照”。但我们要指出的是,这种参照本身在合理性上就存在疑问。

理由在于,这一《解释》本身针对的就不是行政机关强拆违法后的行政赔偿问题,而是人民法院在诉讼中采取了违法行为导致的司法赔偿问题。这二者在性质上不具有可参照性。

事实上,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时点”如果被复制到强拆行政赔偿案件之中,恰恰就是案件已经进入诉讼审理阶段的区间内。

而在具体案件中,被征收人的房屋于2015年被违法强拆,直至2017年法院才判决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现在要以2015年违法强拆行为之日作为赔偿评估时点,显然不当,因为这一时点判定并没有考虑到从违法强拆行为发生到法院作出确认违法判决期间当事人的财产损失并未得到任何弥补,反而处在持续扩大之中。

其次,依法行政、及时赔偿是主导征收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在行政机关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即将涉案房屋拆除的情况下,其对自身实施拆除行为的违法性是明知的。但其并没有及时作出赔偿,反而要待法院裁决后才意识到自己“需要赔偿”,这一期限经过造成的损失显然应当由其承担,而不应转嫁给被征收人一方。

简言之,强拆行政赔偿裁决应当对违法的行政机关具有惩戒性,要让其所付出的赔偿成本高于依法补偿的成本,这才符合行政赔偿程序设置的应有之义。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行政赔偿的评估时点确定是一个高度专业性、个案化的问题,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目前尚没有统一的答案。被征收人遇此方面争议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争取更加公平、合理的行政赔偿。(王小明/综合整理 引用裁判内容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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