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此前的文章中我们讲到了国有土地上合法征收程序的问题,接下来将继续给您讲讲国有土地上关于征收补偿的问题。毕竟,被征收人最关心的还是补偿是不是合适、满意。
一、在征收时自己能获得的补偿有哪些?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被征收人可以获得的补偿包括:
1.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 因征收房屋而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当然如果您的房屋仅是住宅那就不包含这条)。
除此之外,市、县级人民政府还会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所以被征收人还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通常采取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得出。
也就是说,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中已经包含了其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但对国有土地上的院落和空地,如明确登记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的也应当给予补偿。
因征收房屋而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则包括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当您的房屋被征收时,您作为被征收人需要临时的房屋来过渡,政府可以给您提供临时安置的周转用房,也可以提供一笔临时安置费供您自行租赁房屋,具体的标准是不降低生活居住条件。
而搬迁费则是指房屋因被强制征收需要迁移,其中包括搬家费,家具、设备拆卸、搬迁、安装、调试费等等与搬迁有直接关系的费用。其标准则可以参考当地同等水准产生的费用来支付,一般都是有当地统一的标准可供参考的。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是对被征收人经营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的补偿。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包括因为停产停业使被拆迁人失去了获得利润的机会以及因拆迁而必然产生的费用。
这里需要提醒您,这个补偿是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的,一般是一次性补偿。
此外,征收过程中还可能会涉及承租人的损失问题。因征收搬迁必须解除租赁合同,但解除租赁合同对承租人而言势必会造成损失。
实践中,如果征收确实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政府有的会直接在征收补偿决定中写明,“待有权机关依法确认后,由征收部门来进行补偿”。也有的会通过在补偿协议中追加承租人,以“三方协议”的方式来解决该问题。
不过从法条上看,房屋的承租人并非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公有房屋的承租人,其一般仅能主张租赁房屋用于经营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含经营所用机器、设备、原材料等的搬迁费用)。
二、关于补偿安置的方式问题。
对于补偿安置的方式,法律规定征收部门不得强行在补偿方案中规定,应当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您作为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另外,在房源的选择上包括异地安置和原地或就近安置,旧城区改建项目中被征收人有权要求就近地段的安置。
三、如何获得合理的补偿?
第一,您需要明白房屋价值除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外,其补偿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内部的装饰装修费用是否能获得补偿的关键在于装修的时间点,如果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前装修的,则有权获得补偿。
第二,违法建筑不一定不能获得补偿,要看建造的具体情况及当时的建造现实因素等。但切记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违法建筑一定能获得补偿。
第三,在实施房屋征收时,切记是先补偿、后搬迁。当您在签订的补偿协议时,补偿协议中一定要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注意一定不能签订空白协议!
第四,再次提醒您,想要获得合理的补偿,一定要在相应程序的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超过法定期限对您会很不利!
在实践中,会因为地方不同、具体的征收项目不同,随之补偿的标准和程序也会有些许的不同。您可以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当地政府制定的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规定以及具体项目方案来一起了解。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您的是,征收补偿也是有其“合理期限”的,譬如北京市就要求征收方必须在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可一定要抓紧自己的权利救济行使期限,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才可能实现对补偿决定的有效救济。(王园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