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马丽芬、闫会东、张伟律师代理的靳某诉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8)京03民终12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21633号民事判决;二、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靳某腾退补偿款共计六百三十一万四千八百一十元六角,并就上述款项自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