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王金龙、袁曼曼律师代理的河南新郑郑某诉新郑市人民政府、新郑市龙湖镇人民政府拆除行为违法一案,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2017)豫01行初590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新郑市人民政府拆除原告围墙、厨房、厕所、楼梯、门楼及损毁屋门、墙体的行为违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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