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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法定程序强拆房屋!律师:严重违法!

摘要:杨先生的舅舅是安徽省合肥市某县良种场的职工。从1995年开始,其就住在良种场分配的宿舍内。2020年,该宿舍被当地纳入了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但是在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该宿舍就被征收方强制拆除,导致杨先生舅舅的大量生活物品被掩埋。这给将近80岁的杨先生的舅妈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未按法定程序强拆房屋!律师:严重违法!

案情介绍

杨先生的舅舅是安徽省合肥市某县良种场的职工。从1995年开始,其就住在良种场分配的宿舍内。2020年,该宿舍被当地纳入了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但是在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该宿舍就被征收方强制拆除,导致杨先生舅舅的大量生活物品被掩埋。这给将近80岁的杨先生的舅妈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杨先生作为其舅舅、舅妈的唯一亲属,遂咨询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李凯律师关于此次强制拆除的相关事宜,并且随后委托孟登高律师、李凯律师全权处理此次强拆及补偿的相关法律事务。

办案经过,一波三折

孟登高律师、李凯律师根据杨先生的描述及手中材料得知,此次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负责单位是县政府以及县农业农村局、当地管委会。

由于杨先生舅妈年纪较大,不会使用手机拍摄,不知道强拆的具体主体是谁。故在明律师以县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当地管委会作为共同被告,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县农业农村局、当地管委会均积极主动承认强拆行为系其实施,故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定,驳回了对县政府的起诉,将案件移交县法院审理。

2022年2月份,县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但在庭审中,法官对该案件的争议焦点总结时,遗漏了比较重要的一点,就是“案涉被拆除房屋是否已经签署协议”。

事实上,当事人在此处有3处房屋,分别为50年代修建的31.83平米自建房、50年代的24.33平米公房和该良种场的宿舍。前两处房屋已经签署了协议,而律师起诉确认强拆违法的是第三处房屋。因此,李凯律师在庭审中提出,此一争议焦点也应作为重点进行审查。

2022年3月,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已经签署协议为由认定强拆不存在违法行为,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由于一审事实认定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李凯律师书写了上诉状,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除了一审庭审中遗漏的以上重要争议焦点外,对于一审法院认为已经签署协议就不存在强制拆除违法的观点也不予认可。

首先,此次棚户区改造项目前置程序存在严重违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单位应该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但是此次棚户区改造的公告是由农业农村局作出,并且没有任何审批手续。

其次,在未对当事人进行补偿、未搬离屋内物品、未登记造册、未现场实时录像、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就强制拆除房屋,直接导致当事人屋内物品被毁。在这一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却视而不见,依旧认定强拆不违法,属于严重的事实认定不清。

2022年8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县法院重新审理。至此,该案件经过一波三折继续进入县级法院审理。

在明律师说法

对于征收方明显的强制拆除违法行为,被征收人一定要据理力争。强拆违法的重点在于强制拆除的程序是否合法,强拆前是否签署了安置补偿协议、是否下发行政强制决定书等文件。强拆时是否提前告知被拆除人、是否进行了录音录像、是否对房屋内外未搬离的物品进行登记造册等。

同时,对于没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其是否提交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手续。如果遗漏上述任何一个程序,那么强制拆除行为就应该认定为违法。

在明律师提醒,为了防止被拆除后,被征收人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财产损失等,在面临征收项目以及就安置补偿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被征收人需要提前做好证据保存,对屋内屋外进行拍照录像,避免后续提起行政赔偿程序时缺少证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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