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8)云2901行初76号《行政判决书》
案由:消防管理(消防)
审理法院: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
审结日期:2019年8月15日
案情简介:
大理市某客栈的经营者郭某,经营的场所位于大理市某镇。2018年9月7日,郭某以中国邮政EMS的方式向大理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提交申请,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市公安局某派出所于2018年9月10日收悉。2018年9月12日,市公安局某派出所作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该客栈位于乡村民宿客栈禁止发展区。郭某认为市公安局涉嫌程序违法,决定起诉。
案件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市公安局某派出所于2018年9月12日对市海平面客栈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作出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专业解读:
本案中,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收到郭某的申请后,并未对郭某的申请事项、申请材料等进行形式审查,未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作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该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