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苏08行初80号《行政判决书》
案由:房屋拆迁管理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确认强拆违法案
审结日期:2020年12月31日
案情简介:
杨某的房屋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某区某村,有合法的产权证书,因房屋征收项目需要,杨某居住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双方一直没有就补偿方案达成合议,也没有签订补偿协议。2020年2月21日,区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杨某房屋进行征收,杨某于2020年5月7日在某居委会签收涉案补偿决定书之后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也已经受理,在行政复议期间,2020年6月12日,杨某的房屋被违法强拆。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区政府强制拆除杨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专业解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再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