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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星华城中村改造(五洲揽胜星城)项目农房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摘要:为加快桂林市叠彩区站前片区建设步伐,改善区域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推动乡村振兴,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桂林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桂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星华城中村改造(五洲揽胜星城)项目农房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星华城中村改造(五洲揽胜星城)项目农房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叠政办[2021]3号

  大河乡政府,叠彩、北门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桂林市星华城中村改造(五洲•揽胜星城)项目农房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日

  桂林市星华城中村改造(五洲•揽胜星城)项目农房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为加快桂林市叠彩区站前片区建设步伐,改善区域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推动乡村振兴,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桂林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桂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集体土地上的农房征收安置

  (一)本方案所称的农房,为项目规划区域内,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成的房屋。

  (二)本方案所称合法有效面积,包括有证面积和认定有效面积。有证面积,为房屋合法产权凭证(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土地证、建筑证、施工许可证)记载的面积。认定有效面积(以下简称“有效面积"),为按产权认定小组认定的面积。

  (三)安置原则:按照“拆村并户、相对集中、集约用地、统一规划多层或高层公寓安置"的原则,建设住宅安置小区进行安置。

  二、房屋合法有效面积的确认

  (一)认定原则

  1.房屋产权凭证合法、证物相符的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

  (二)认定方法

  由项目指挥部对被征收房屋产权凭证、户籍人口进行收集、核实,会同叠彩区产权认定小组对合法有效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三)认定标准

  1.有证面积认定标准:

  (1)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建筑证、施工许可证等合法证件上登记的面积;

  (2)集体土地使用证减去院落面积后按2层计算的面积。

  2.有效面积认定标准:

  (1)房屋有效面积以测绘公司丈量的面积,结合拥有本村户籍、享受村民待遇的在册人口进行认定。

  (2)对于农房建设使用非耕地的农村居民住宅,按人均30㎡界定宅基地面积,再按2层房屋,即人均60㎡认定其为合法有效房屋产权。

  (3)拥有本村户籍,享受村民待遇,被征收房屋有合法产权凭证,可按合法产权凭证确认产权,也可按人均60㎡确认产权,但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4)拥有本村户籍,享受村民待遇,在项目范围内只有一处房屋,且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可按人均60㎡确认产权。人均住宅面积超过60㎡(含附属房)的,超过部分不予确认产权;人均住宅面积未达到60㎡的,按实际测量面积予以确认。

  (5)拥有本村户籍,享受村民待遇,在项目范围内有多处房屋的,计算合法有效面积时,全部房屋只能在有证面积(产权凭证面积)和有效面积(套人口)选择其中一项,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6)拥有本村户籍,享受村民待遇,在以往项目建设时有房屋被征收的,此次征收的房屋与以往征收的房屋合并认定合法有效面积,在有证面积或有效面积中只能选择一种方式,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四)特殊情况下户籍人口的认定标准

  1.被征收户如有怀孕人口的,须于2021年9月30日前提供三甲以上医院出具的怀孕医学证明(B超单),可在选择计算有效面积时增加计算1个人口。

  2.夫妻双方中女方为本村户口,男方户口是不在本村的农村户口,但在本村长期居住,经村委会开具证明、村民小组长签字认可,可将男方视为本村居民套用1个人口(一户人家有多个女儿的,仅认可一位上门女婿)。

  3.夫妻双方中男方为本村户口,女方户口不在本村的,需在2021年9月30日前将户口迁入本村,方可视为本村居民套用1个人口。

  4.夫妻双方中有一方为本村户口,另一方为城市居民户口的,经市不动产局开具无房证明材料,可将另一方视为本村居民套用1个人口。

  5.被征收人的配偶或者子女户口原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屋被征收时其为部队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可享受套用人口政策。

  6.被征收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儿媳户口原在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屋被征收时其在监狱服刑的,可享受套用人口政策。

  (五)产权认定结果公示

  由项目指挥部将产权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房屋所有权人称谓、建房时间、现有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产权面积,其他需说明的情况,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期间随时受理当事人的咨询,接受群众监督。

  当事人对公示的确权结果有异议的,由项目指挥部会同大河乡政府及叠彩区产权认定小组负责进行复查,确认后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三、征收安置与补偿方式

  征收安置与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一。

  (一)货币补偿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按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同时给予:

  1.补助: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货币补助;

  2.提前搬迁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1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的搬迁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3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的搬迁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4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的搬迁奖励。超过上述规定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二)产权置换

  1.安置地点:东二环路以南,规划的永彩路以东,具体以政府部门最终批准的规划方案为准。

  2.置换方式:分有证面积及有效面积两种置换方式

  (1)按有证面积给予置换

  ①补助:对选择产权置换的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的补助,不列入差价计算;

  ②提前搬迁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1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5%的搬迁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3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0%的搬迁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4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面积的5%的搬迁奖励。超过上述规定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2)按有效面积置换

  按产权认定小组认定的有效面积进行1:1置换安置房。

  (3)产权置换后剩余差额面积小于公寓最小户型建筑面积50%的进行货币补偿,差额面积大于公寓最小户型建筑面积50%的可选择接近面积的公寓房进行产权置换,产权置换后,增购面积不超过10㎡按4500元/㎡计算,超过10㎡的按市场价计算。

  (4)被征收户孩子办理独生子女证的,产权置换时可享受按4500元/㎡购买60平米安置房政策。

  (三)选房原则及方式

  选房原则:先签先选。选择产权置换的,在指挥部规定的时间段内签协议,并按约定时间交出被征收房屋钥匙的,先签协议先选房;如在同一时间签订协议的,以抽签方式决定选房顺序。

  选房方式:分期分批进行选房。

  (四)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有效面积每平方米10元/次支付搬迁费;每次搬迁费总计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支付。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标准给予一次搬迁费;选择产权置换的按标准给予二次搬迁费。

  (五)临时安置费

  每月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有效面积10元/㎡计算;每套被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费总计每月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标准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置换的,按标准给予24个月临时安置费。

  四、住改非房屋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证登记为住宅用房,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工商行政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登记,并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持续经营、有持续完税记录的经营性用房(简称“住改非"),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对其附加值及经营效益给予适当补偿。

  (一)将一层(地层、不含地下室)住宅改为商业门面经营使用:经营1年以上(含1年)的,按住宅征收评估价格的20%给予补偿;持续经营3年以上(含3年)的,按住宅征收评估价的40%给予补偿;持续经营5年(含5年)以上的,按住宅征收评估价的60%给予补偿;持续经营10年(含10年)以上的,按住宅征收评估价的80%给予补偿;

  (二)将一层(地层、不含地下室)住宅改为饭店经营业使用的,以上述规定的经营年限和补偿标准为基准,按其80%计算给予补偿;将一层(地层、不含地下室)住宅改为旅社、幼儿园等使用的,按其70%计算给予补偿。

  (三)“住改非"经营性补偿由被征收人所得。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其他补偿

  (一)电话、信息网络迁移费:160元/户;

  (二)有线电视迁移费:120元/户;

  (三)空调迁移费:柜式机800元/台、分体机600元/台、窗式机300元/台。

  六、其他奖励规定

  对支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1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可给予三万元/户额外奖励;在签约期限3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可给予两万元/户额外奖励;在签约期间4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可给予一万元/户额外奖励。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不享受额外奖励。

  七、对自建无证建筑(附属物)的处理

  经确认于2013年5月31日前所建无证建筑给予下述拆除补偿:

  (一)砖混类:有装修装饰的1000元/㎡、清水房700元/㎡;

  (二)砖木类:600元/㎡;

  (三)钢架房、玻璃房:350元/㎡;

  (四)钢架棚:60元/㎡。

  八、涉及二次拆迁的自拆补助标准:

  在以往拆迁中已享受过人口政策的二次拆迁户,此次拆迁中有新增人口或之前人口数未统计的,新增人口或未统计人口数仍可按60㎡/人认定其合法有效房屋产权,其余按无证面积给予自拆补助。具体标准为:有装修装饰的700元/㎡、清水房500元/㎡;

  九、征收期限

  自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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