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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达州市朱某履行补偿职责案

摘要:朱某系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石子镇白安村四组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上房屋一处。2016年,四川省大竹县山后快速通道竹石线三期建设项目开始实施,朱某宅基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因补偿标准过低,朱某始终未能与任何单位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因赶工期需要,大竹县交通局对涉案道路的施工设计进行了改线处理。
四川省达州市朱某履行补偿职责案

  案号:(2021)川17行初6号《行政裁定书》

  案由:作为类案件案由

  审理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不履行补偿性案件

  审结日期:2020年7月30日

  案情简介:

  朱某系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石子镇白安村四组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上房屋一处。2016年,四川省大竹县山后快速通道竹石线三期建设项目开始实施,朱某宅基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因补偿标准过低,朱某始终未能与任何单位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因赶工期需要,大竹县交通局对涉案道路的施工设计进行了改线处理,改线后的道路不再占用原告的院坝,但距朱某的案涉房屋仅距离 2米,道路通车运行后,噪音、尾气、扬尘严重影响了原告及其家人的生活起居,道路修建也导致原告的房屋出现裂痕,并使得与房屋主体相连的地基完全暴露在地上,往来车辆不断产生震动,房屋甚至有倒塌的安全隐患,也严重影响原告一家及公路运行的安全。

  案件结果:

  大竹县人民政府收到朱某提出的补偿申请后,应对是否补偿作出决定,却以信访件的形式转交石子镇政府调查答复,其处理程序不当。案涉房屋虽无产权登记,但不影响被告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被告应该在一定期限内就原告申请事项对案涉房屋应否拆迁安置补偿依法作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大竹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朱某提出的案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申请依法作出决定。

  专业解读: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其家人乃至公共交通的安全,其房屋应当被纳入拆迁范围,征收单位应当依法对原告房屋予以补偿。

  四川省

  不履行补偿案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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