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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念斌国家赔偿申请,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应是核心!

摘要:导读:8年4次被判死刑,三次因证据不足发回重审,2014年8月福建高院最终宣告无罪,被告人念斌重见天日......
杨在明:念斌国家赔偿申请,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应是核心!


导读:8年4次被判死刑,三次因证据不足发回重审,2014年8月福建高院最终宣告无罪,被告人念斌重见天日。在寻求公平正义的道路上,司法体制内经历了怎样地博弈与阵痛,当事人念斌及其家人又付出了怎样的煎熬与痛苦,念斌的代理律师又付出了何等的智慧与辛劳……无论如何,念斌案是中国司法审判史上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标志着中国人权保护又上了一层新的台阶。其曲折的审判经历也昭示着法治进程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


杨在明:念斌国家赔偿申请,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应是核心!


宣判无罪只是第一步,是否获得充分、及时、有效的国家赔偿救济从某种意义上讲对当事人念斌才更具有实际意义。最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维持福州中院对念斌的119万元国家赔偿,同时明确指出,涉及违规使用警械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公安机关另行主张权利。最高院的上述决定所反映出的司法理念完全符合《国家赔偿法》第21条所规定的“谁侵权,谁担责”的条文要义。问题在于,念斌在向福州公安机关主张生命健康权遭侵害的国家赔偿时因程序问题而遭遇障碍,使得其司法救济之路再掀波澜。


根据媒体的报道,5月26日福建高院赔偿委员会就该案进行开庭质证,而福州市公安局请了一位来自湖北方面的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质疑念斌此前单方所做的司法鉴定报告,并认为念斌不存在八级伤残,不宜进行伤病关系评定,应对报告所采依据排除云云。这当然遭到了念斌方面的强烈质疑与反对,他们认为法院事先不通知其鉴定人出庭不妥,有违司法公正,极力要求重新开庭。


对于一名法律人,有理由用理性的眼光对这一事实作出判断。首先,对于福州公安所申请出庭的这位专家辅助人针对鉴定报告所做的质疑意见是否站得住脚,能否经得起推敲,我们不宜妄加评议。毕竟,这是涉及专业领域的法医学知识。也正是由于涉及专业领域的知识,只有福州方面的专家出庭,而没有念斌方面的鉴定人出庭作为专家与之进行对质,很显然,就出现了控辩双方的失衡状态。大家知道的一个常识是,真理愈辩愈明,法律上的真理同样是辩论出来的。这也就是刑事法律领域设置控辩对抗模式的要义之所在。辩论得越激烈,越具有针对性,审判法官对于事实的把握就会越准确。具体到念斌案,如果没有念斌方面的专家与之进行对等的辩论与博弈,又何来法律真理的彰显,又何来法律上的真相的揭露呢?毫无疑问,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很容易陷入先入为主的判断之中。毕竟,只有深谙专业性知识的专家才能对法官的判断更具有说服力。


当前,我国司法领域所施行的依然是法官主导下的“纠问式”庭审制度,法官在庭审中仍居于明显的主导地位,掌控着庭审的方向以便于查清案件事实。基于此,法官并未通知念斌方面的鉴定人出庭,从而使本次庭审失去了专家对质以达到控辩双方对等博弈的必要条件。


据念斌的家属念建兰所述,法官后来告诉律师,福州公安方面5月3日即递交了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的申请,但法院开庭前一直未告知其对方请了专家并通知鉴定人出庭。如果该描述属实,那么法官的庭审职能显然没能得到正常发挥。作为能够采取的补救措施,重新开庭让鉴定人与公安方面所请的专家对质也就成为了必由之路。值得注意的是,法官通知念斌方面的鉴定人出庭,并不以念斌家属及代理律师是否提出鉴定人出庭的申请作为前提,这是法官依职权要做的事情。当然,从念斌方面代理律师的角度出发,事先向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从对鉴定意见质证的充分性上考虑也是实属必要的。


杨在明:念斌国家赔偿申请,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应是核心!


此外,福建高院以福建省公安厅并非平潭县公安局的上一级机关,不是法定的国家赔偿申请复议机关为由对念斌方面的这部分申请予以驳回的做法值得商榷。这里的核心问题在于念斌方面所主张的“两级公安机关构成共同侵权”的事实是否成立。如果不成立,福建高院的驳回似无不妥,“谁侵权,谁担责”,并按照各自应有的法定程序进行。如果成立,那么我们倾向于念斌方面的理由,即可以由共同的上级机关来进行复议。问题在于,是否是共同侵权本身就是实体问题。而实体问题是需要在一个法律程序里进行解决的。这就使本案似乎进入了一个“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逻辑循环中……


我们认为问题没有这么复杂,关键在于处理该案应秉持一个什么样的精神理念。如果从倾向于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从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讼累的角度出发,那么将本案的人身损害索赔部分作为共同侵权进行审理也并无不妥。因此,由福建省高院一并进行审理的司法安排也就顺理成章了。(杨在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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