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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违法占地该拆除的必须拆除,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替代!

摘要: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1〕33号),就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违法占用耕地问题提出了“两早一严”的工作机制。那么,这一最新出台的《意见》中究竟有哪些新的举措呢?农村违法占地行为将会在接下来的时间内受到怎样的高压打击呢?
重磅!违法占地该拆除的必须拆除,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替代!

  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1〕33号),就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违法占用耕地问题提出了“两早一严”的工作机制。那么,这一最新出台的《意见》中究竟有哪些新的举措呢?农村违法占地行为将会在接下来的时间内受到怎样的高压打击呢?

  【推动建立“田长制”,实行网格化管理】

  自然资源部《意见》:推动建立“田长制”,实行县、乡、村三级联动全覆盖的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

  在明律师解读:“责任落实到个人”是推动工作的一个重要措施。河湖治理有河长,并且要在河道边醒目位置立牌公示。《意见》中所提出的“田长制”也是差不多的意思,出了问题带“长”字的要负责。

  所谓“网格化监管”,是目前在城市治理中应用较多的方法,可以做到无死角、全覆盖的落实工作。每一网格均设有网格员,本网格内的居民有问题了就首先找网格员,之后再层层上报解决问题。

  《意见》提出要在耕地保护、查处违法占地行为领域引入网格化监管模式,意在将执法机关的“触角”下探到田间地头,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基层县一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做到发现违法占地行为后及时处置,将违法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

  【多部门联动严惩违法占地,该拆除的必须拆除】

  自然资源部《意见》:积极协调公安、检察、法院、纪委监委,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该拆除的必须拆除,该没收的必须没收,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该追究责任的必须追究责任……

  在明律师解读:《意见》中的这段表述彰显了当下对违法占地行为予以严惩的坚定意志。事实上,《土地管理法》第77条并未规定“罚款+补办手续”的处置方式,而是明确了“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和“没收+罚款”这两种十分严厉的处罚措施。

  一般而言,“罚款+补办手续”的前提是经过责令限期改正后消除违法状态,在《城乡规划法》所调整的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违建查处领域中较为多见。

  而违法占地类违建则是一种违法情节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的违法建设行为,其从严格意义上说是不具备“改正以达到消除影响”的可能性的。

  简言之,对于违法占地类违建,想要通过“罚款+补办手续”将其“保住”,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所能探讨的仅是对确因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拆除、没收后给予适当补偿或者政策性照顾的可能性。

  【违法占地,司法强拆】

  自然资源部《意见》:推动建立“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政府组织实施、法院到场监督”的拆除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强制执行机制。

  在明律师解读:对违法占地类违建的拆除程序,实践中有时会略显混乱、不规范。事实上,《土地管理法》第83条早就对此有十分明晰的规定了。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这里面提到了几个关键性的程序规范。一是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给违法行为人,予以张贴公告;

  二是违法行为人有权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实施救济。但这里的起诉期限仅有15天,而不是通常的6个月,逾期则会丧失起诉权;

  三是对既不起诉也不履行自行拆除义务的,查处机关无权直接强制拆除,而是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违法占地,需要司法强拆”。

  由这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一旦违法行为人提起了诉讼,在诉讼审查期间查处机关是不能径行推动强制拆除的,否则将出现强拆行为的程序违法。

  《意见》中提及的实际上是“裁执分离”,这一强制执行机制早在2012年前后就被应用在征收拆迁案件的强制执行中,后又在一些地方被扩大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中明确鼓励积极拓宽“裁执分离”适用范围,指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将“裁执分离”扩大至建筑物非法占地强制拆除等非诉案件和诉讼案件,“该做法值得推广和借鉴”。

  依据上述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乃至于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都不能直接强制拆除违法占地建筑物。当然,当事人经它们做工作而同意自行配合拆除的,就不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当事人的是,《意见》中还就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监控视频等高科技手段强化监管,优化农民建房用地服务等角度就下一步的工作提出了目标和要求。大家要杜绝“盖了也没人管,谁盖谁占便宜”等“老黄历”下的侥幸心理,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和乡村庄规划,积极配合地方政府纠正存量的土地违法行为,不制造增量的土地违法行为。遇有对相关处置措施不理解、不满意的地方,也可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找寻到自己能够接受的解决之策。(王小明/文)

  附:《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的意见》

  https://mp.weixin.qq.com/s/raqRvWIRiMk-G7iJjq15R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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