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虽然对征地拆迁程序作了相当严格的规定,但也禁止了一系列对被征收人不利的行为,但这些政策、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却难以真正实施。个别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利用职务谋取私利,侵害被征收人和国家的利益。
在征地过程中,有的征地项目为了达到低成本征收的目的,以各种名义或政策口号强拆被征用房屋或对被征收人作出不合理的补偿。今天,对征地拆迁的一些常见做法进行总结,希望大家在遇到这些情况时,能及时处理。
因为我们都很清楚,一旦没有水电,就会对被征收人的生活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这种方式是比较普遍的。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等违法手段,中断供水、取暖、燃气、供电、道路通行等手段,迫使被征收人迁移。建设单位不得参与拆迁活动。
因此,如果被征收人每天对被征收人构成威胁,我们可以通过诉讼和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在现实中,诉讼经常被使用。诉讼征收部门实行断水断电行政强制是违法的。
什么是株连式拆迁?拆迁律师:株连式拆迁是指以拆迁者或拆迁者亲属中的公职人员的“饭碗”相要挟。比如说家里面有在机关工作的,这时候往往会被叫去做家人的思想工作。如果没有做家人工作的,可能会被劝说去做工作,甚至被要求去做工作。否则即予以停薪、停职、调离等。以这种方式来促成签订协议。
以拆违促拆迁,这种情况很常见的就是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征收。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建房手续不完善的情况,在没有遇到征收是往往是没有事的。一旦纳入征收范围,特别是在补偿事项上与征收主体没有达成一致时,就有相关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编制各种形式的文件,如限期内的拆迁通知,责令改正通知书等很多文件。
这些文书的内容往往涉及限期责令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被征用的房屋。其目的是迫使被征用者签署协议,完成征收,促进征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使用行政强制权力。这种情况也被认定为在一些法院被逼迁的行为。
征收开始并纳入征收范围的,应当在限期内通知或者决定拆除违法建筑物。这种情况不再是为了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而是有其他非法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寻求补救。
在实践中,这种情况也是非常普遍的。当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在补偿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时,征收方除了以拆违的名义对被征收人施压之外,还会偷偷地在被征收房屋上挖大洞或用汽车撞裂,然后向有关部门申请鉴定危险房屋,或者直接认定其为危险房屋,然后强行拆除房屋以达到征用的目的。
所谓危房是指结构受到严重破坏或承重构件已经成为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失去结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房屋的安全。但是,无论该房屋是否危险,都需要由合格的机构鉴定,危险房屋的识别只能是房屋的所有人或房屋的使用者。我国法律没有给予其他单位或个人申请危险房屋识别的权利。
因此,征收方向有关部门申请或者直接认为被征用房屋是危险的是违法的,其目的是让被征收人签署赔偿协议或者迁出被拆迁的房屋,因此,当被征收人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当及时收集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
违法拆迁再过去非常普遍,但拆迁后当事人报警求助、起诉强拆都因为没有证据而不知道该由哪个部门负责。但高等法院宣布了几个典型案例,在强拆过程中,主体以法律和事实的形式对案件进行推定。征地部门是拆迁的第一责任主体,如区、县国土资源部或主管部门等。
这帮助了行政相对人解决了在面对拆迁无法证明的情况下如何将被告人列入名单的问题。为了避免征地过程中发生行政强拆行为而没有办法进行诉讼。
所谓虚假协商询问,主要是指一些拆迁户在协商过程中,提出自己想要多少补偿和补偿标准,让被征收人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只要是被征收人要求的标准,并找到相关法律依据,都会按照这个标准进行补偿。但是,既然征收部门这么说,就是断定了没有标准,所以很多被征收人找不到相关依据。
国务院590号令明确规定,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不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这需要公平、合理。既要遵守法律,也要符合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