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刘勇进、谭深杰律师代理的李某诉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王舍人街道办事处、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济南市历城区环境卫生管护中心及第三人济南市振邦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天桥分公司,依法确认被告及第三人拆迁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纠纷一案,经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7年1月9日作出(2016)鲁0112行初15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王舍人街道办事处、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7月22日针对原告房屋实施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王舍人街道办事处、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12行初155号行政判决书,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审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鲁01行终170号行政判决书,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两上诉人在实施强制拆迁被上诉人李某房屋行为,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