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刘博韬律师、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代理的徐某诉金堂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复议纠纷一案,经金堂县人民政府审理,作出金堂府复决字[2018]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如下:确认被申请人金堂县发展和改革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决定其在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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