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明拆迁律师在多年的办案实践中发现,不少被拆迁户长期坚持不懈地信访,反而将对其权益保障相对更充分的诉讼程序搁置一边,导致不少程序已经超出了法定的起诉期限,给当事人的后期维权造成了极大的被动。而当我们指出这个问题时,不少被拆迁人却固执地认为,信访也是维权,既然我一直在坚持信访,那么起诉期限就应当中止中断。那么,这样的认识真的有道理吗?信访与诉讼之间能够存在“衔接”关系吗?
不错,信访确实是维权的一种形式,但这是依据的《信访条例》在维权,而不是依据《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在维权。
中止、中断的说法是来源于《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指的是因特定的行为和情形发生,从而引起诉讼时效暂停或者重新计算的法律效果。
需要说明的是,诉讼时效是民事诉讼中的专业名词,与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有本质上的差别。笔者代理的案件中,不少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人员或者代理律师经常将两者混淆。诉讼时效是一种实体性规定,超出诉讼时效,当事人就可能丧失了胜诉权(用“可能"的原因是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得由对方当事人主张,法院不能主动适用),法院仍会进行实体审理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民告官”诉讼中的起诉期限是一种程序性规定,超出起诉期限,当事人将丧失起诉权,无需被告主张,法院可以主动对起诉期限进行审查并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行政诉讼法》中并没有诉讼时效的规定,而只是规定了起诉期限,并且起诉期限也没有中止或者中断这一说。因而不会有任何情形和行为的发生能够起到中止或者中断起诉期限的法律效果,信访当然也不例外。
值得一提的是,与中止、中断效果接近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该条规定是针对诸如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或者行政机关告知了错误的起诉期限(特指告知的起诉期限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如告知起诉期限是一年)等非因行政相对人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而信访明显也不能等同于上述情形,因而因信访耽误的时间仍然应当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此外,《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法院酌定是否准许延长起诉期限的情形,即除了上述不可抗力等不属于自身原因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典型的如原告人生病住院由此导致超出起诉期限的,可在出院后1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同时申请延长期限,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信访也同样不能等同或类似于该情形,因此也不能够作为申请延长期限的理由。
总而言之,起诉期限是一个固定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除非法定事由或者正当事由经法院同意,才可以对被耽误的起诉期限予以延长。不过,虽然信访行为不能够中止中断起诉期限,但是信访作为《信访条例》所赋予的意见反馈和权利救济渠道,自有它存在的价值。如果依法、合理运用好,再加上诉讼的维权方式,自然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在明拆迁律师建议被拆迁人应当注意信访的时间及方式,对于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最好优先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避免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因过度信访而耽误了起诉这一真正管用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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