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21条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22条起规定的是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查封与扣押,第22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第23条规定了查封、扣押的对象,即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