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陈先生与理县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纠纷一案,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2018)川3222行非执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不准予理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理国土资罚决字[2017]第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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