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冯振兴律师代理的金华市婺城区汪先生不服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经开庭审理,2017年11月07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702行初6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撤销被告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人民政府作出的2017年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二、撤销被告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婺政复决字(2017)4号行政复议决定;三、责令被告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涉案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