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拆迁或是土地征收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进行。因此,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征收国有土地,拆迁双方必须要在不违背被拆迁人真实意愿情况下,拆迁补偿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到补偿安置全部落实、拿到批复文件之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征收工作。
如果被拆迁人未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也未对补偿款数额达成一致,就不能代表着被拆迁人同意拆迁。拆迁方直接将补偿款发放给被拆迁人的行为,是拆迁方可以推进拆迁进程的一种手段,意图直接越过签署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这一必经程序而直接完成征收拆迁。此时,被拆迁人应当坚守自己未签协议也未同意拆迁的观点。因为拆迁双方对补偿安置没有达成一致,没有经过被拆迁人同意,就将拆迁补偿款直接打入拆迁户卡中的行为是不被法律允许的。
因此,拆迁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是发放补偿款的必要前提。另外,被拆迁人收到该补偿款时,切勿随意转出使用这些补偿款项。虽然没有正式签订补偿协议,但被拆迁人使用了补偿款,就代表着同意拆迁方的补偿条件,且对于补偿的数额没有异议,默认已经完成了拆迁安置补偿的事实,补偿款已到位。所以被拆迁人应当坚决认定未签署补偿协议,也未就补偿数额达成一致,未领取使用该强行发放的补偿款,这样一来拆迁方也就难以主张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安置补偿,仅仅是拆迁方的一厢情愿而未经被拆迁人同意,对于后续维权更有利。
总而言之,拆迁方越过了签订补偿协议这一步直接发放补偿款,也就意味着拆迁方想要直接快进到拆除房屋这一程序,我们也应当做好万全的应对措施。对于拆迁方后续下发的责令交房通知书、补偿决定书等文件,被拆迁人应当及时提出异议,防止自己房屋被强制拆除。
以上是没签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行把补偿款发放给被拆迁人的介绍,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的这方面信息,可以在本网站中查询或找专业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