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家住安徽某县的孔女士遇到了麻烦。
事情是这样的,孔女士所在村启动了一个征收项目,同时,当地县政府出台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要求,外嫁女计生台账不在本村的,不得作为安置对象,不得享受村民的安置待遇。
虽然,孔女士与当地管委会(行使补偿安置职责)签署了补偿安置协议,但是管委会以孔女士为外嫁女且计生台账不在本村不符合安置条件为由,取消了孔女士的安置待遇。
对此,孔女士不服。为了争取安置权益,孔女士找到在明律所代为处理本案,要求管委会履行协议内容,给付其房屋。
经律师了解,孔女士虽然为外嫁女,但户籍却在本地没有迁出,并一直在本村享受福利待遇,且在外村并不享受村民权益,应当享受安置权益。
为了争取孔女士的安置利益,在明律师将管委会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认为,整个案件的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一,孔女士作为外嫁女是否在外村享受过安置利益?二,孔女士是否仍然在本村享受到村民权益?三,孔女士的计生台账建立在何处等三个核心问题上。
庭审中,在明律师针对以上三个问题逐一进行辩论,最终得出当地政府的安置政策擅自增加安置人口的确定条件,违背了上位法不得适用,孔女士应当继续享受到安置利益的这一结论。
最终,法院经多方考量支持了在明律师的观点,孔女士的权益得到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