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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着眼下的拆迁裁决——纪召兵律师诉讼胜辽宁省阜新市政府

摘要:委托人高先生在阜新市新邱区某村拥有砖石结构房屋多处,分别为住宅、商业及其他构筑物,建筑面积分别为352.22平方米、401.82平方米和298平方米。2010年12月,涉案房屋被列入当地棚户区改造征收
闭着眼下的拆迁裁决——纪召兵律师诉讼胜辽宁省阜新市政府

【基本案情:拆迁裁决纠纷一审败诉】


委托人高先生在阜新市新邱区某村拥有砖石结构房屋多处,分别为住宅、商业及其他构筑物,建筑面积分别为352.22平方米、401.82平方米和298平方米。2010年12月,涉案房屋被列入当地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经多轮协商谈判,直至2012年12月,高先生仍未能与太平区棚改办就房屋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棚改办随即向阜新市公共事业与房产局(现职能归阜新市住建委行使)提出拆迁行政裁决申请。经组织调解未果后,房产局认定棚改办申请裁决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裁决决定。高先生不服,向阜新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很快就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原裁决决定。


高先生一纸诉状将市住建委、市政府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裁决决定和复议决定。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胜诉:裁决和鉴定,哪个在先?】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纪召兵随即指导委托人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纪律师在上诉理由中指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涉案裁决书违法之处明显:其一,评估机构人员资质不清,选定程序不合法,上诉人对选定完全不知情;其二,评估报告缺失估价技术报告等重要材料,且未依法送达给上诉人;其三,评估结果远低于与涉案房屋相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补偿数额不公平、合理;其四,作出裁决前没有专家技术鉴定书。


纪律师特别强调,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已于2011年废止)第10条之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四)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本案中被上诉人出示的两份专家鉴定意见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而涉案裁决书却于2012年9月21日即已作出,鉴定意见晚于裁决作出的时间,显属违法。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纪召兵律师的大量代理意见,认为涉案拆迁行政裁决存在送达、鉴定等多方面的违法之处,应予撤销;而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也因此亦应撤销。2017年5月17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903行初4号行政判决;撤销市住建委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高先生赢得胜诉。


在明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的案件,政府一方往往存在大量违法点。对于此类案件,被征收人需要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部已废止的行政法规有所了解和关注。聘请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及时介入,此类陈年旧案仍存获得公平、合理补偿的机会。


作者简介  


闭着眼下的拆迁裁决——纪召兵律师诉讼胜辽宁省阜新市政府


纪召兵律师,山东大学法学院学士。2003年正式执业,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业务部主管律师、北京不动产征收业务领域的资深专业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实践导师。 


执业以来,以扎实的法学理论素养,精湛的律师实务技能,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专注于办理征地拆迁、行政法、房地产领域的业务,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有力维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深受客户的好评,在该业务领域享有盛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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