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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房屋拆迁案例:历史遗留房屋由谁确定

摘要: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迅猛发展,历史遗留的未确权房屋登记问题也日益突显。我国的历史遗留房屋问题由来已久。
黑龙江省房屋拆迁案例:历史遗留房屋由谁确定

【事实概要】

前篇——老屋故事

在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解放村,有一座年头不短的老房(建成于1978年),建筑面积约1256平方米。1998年1月5日,从事饭店经营的杨牧(化名)从东方修理厂手中买得此房,双方签订了《卖房协议》。由于房屋的所有权当时属于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天然气分公司油气加工二大队,后者于2001年6月就这桩房屋买卖出具了《证明》,并于2004年11月出具三份《具结保证书》,对老屋的坐落、建成时间、建设面积等情况予以了确认。

2005年,杨牧去世,以一纸遗嘱将老屋留给了妻子李闵玉(化名)与儿子杨一博(化名)。

中篇——申遗遇阻

2009年11月10日,杨一博向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政府申请历史遗留房屋权属确认。红岗区人民政府对杨一博提交的《大庆市历史遗留房屋权属确认申请、调查、审批表》等材料进行初审之后,上报至大庆市历史遗留房屋权属确认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确权领导小组办公室)。

确权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1年8月24日方做出最终《决定书》,且不予确认老屋为历史遗留房屋。在《决定书》中,确权领导小组办公室载明了不予确认的依据——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资产管理部、资产设备管理部以及大庆油田矿区服务事业部房产物业管理处于2010年11月10日联合出具的《关于影响油田产能建设和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区块内历史遗留房屋有关处置情况的意见》,其主要内容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所属单位只有企业房屋的使用权,无处置权,其对外以出售、抵债等形式处置房屋无法律效力,其以出售、抵债等形式处置给包括杨一博在内16人的房屋不予以确认。确权领导小组将前述意见奉为圭臬,继而适用《黑龙江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五款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国有房产已纳入国资部门管理的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以杨一博所承父业无油田资产处置证明,来源不明为由,将这偌大的一处古屋排除在了历史遗留房屋的行列之外。

后篇——维权王道

2011年9月,杨一博委托了律师行维权王道,势要义不取荣地追回一个公正之理。很快,律师以大庆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设立的确权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不予确认历史遗留房屋决定书》,一场隐形的鏖战徐徐登场。

【办案掠影】

办案唯一计:毕其功于一役的行政复议

介入案件后,律师仔细搜罗了案件有关材料及信息,很快便找到了确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所作《不予确认历史遗留房屋决定书》的四处硬伤:

硬伤一——法不溯及既往

涉案房屋建成于1978年,购买于1998年,确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2008年施行的《黑龙江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作出《决定书》,违背了“法律只面向未来,不面向过去”的基本原则,属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硬伤二——无证据无真相

涉案房屋建成当时,国家尚未出台有关房屋登记及建设审批的法律法规,也无有关部门对涉案房屋提出异议,且确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所称涉案房屋是大庆油田的国有资产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不能构成“法律事实”;

硬伤三——白马非马

根据大庆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下发的第38号通知,进行历史遗留房屋确权的,只需满足两项条件:①该房屋本身符合1987年全市地形图或者提供合法审批手续;②申请历史遗留房屋确权的申请人必须是该房屋的合法权利人,房屋权属没有争议。杨一博有1998年的《卖房协议》、2001年的《证明》、2004年的《具结保证书》以及大庆市1987年的航拍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涉案房屋符合申遗条件,确权领导小组办公室罔顾事实、不予确定的行为无疑是“白马非马”的逻辑。

硬伤四——越俎代庖

确权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资产管理部、资产设备管理部以及大庆油田矿区服务事业部房产物业管理处联合所作《关于影响油田产能建设和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区块内历史遗留房屋有关处置情况的意见》否认了杨牧1998年购房行为的有效性,属于越俎代庖,因为该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判断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依据重大发现,律师随即代表委托人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提交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事实胜于雄辩,蚂蚁亦能撼动大象。2011年12月上旬,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确权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决定书》时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销被诉《决定书》!

拆迁律师说法】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迅猛发展,历史遗留的未确权房屋登记问题也日益突显。我国的历史遗留房屋问题由来已久,可以追溯到1985年全国第一次房屋普查时,而且存在范围较广,大至一线城市,小至乡野村镇,有的欠缺立项手续,有的未将集体、划拨土地变更为出让土地,有的符合城市规划却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的可能根本不符合城市规划,有的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却存在少批多建的现象……

这些历史遗留房屋如何在日新月异的今天——一个强调合法身份的时代被正确对待?这个问题应当慎之又慎,因为它关乎普通公众的正常生活秩序,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有序发展。尤其进入全国大拆迁时代以后,这个问题还牵扯到拆迁补偿的民生问题,影响更甚!截至目前,已经有不少地方成立了专门的历史遗留房屋权属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专项的房屋权属登记遗留问题实施方案。但是,由于法治环境尙不十分成熟,各地历史遗留房屋引发的纠纷却依然在较大程度上存在。

作为一名纠纷处理专业工作者,笔者认为处理历史遗留房屋纠纷应当兼顾制度的刚性与历史的现实性,灵活把握,判断标准宜宽不宜严,宜粗不宜细,宜放不宜堵,一切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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