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面对自己的房屋或土地被国家征收,一部分被征收人常常抱有一种想法:如果觉得补偿不合理,我就去上访。可是信访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您是否真的了解它的作用呢?本文将通过一则案例,对信访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之间的关系进行简要分析,希望能够让广大被征收人在维权过程中作出更为理智的选择。
【案情简介:长期信访致起诉无望】
王某于2005年9月4日签订滨河大道房屋苗木拆迁补偿协议,并于2007年11月7日领取拆迁补偿款。因王某不认可补偿金额,故进行长期上访,后于2015年8月19日提起行政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一就是王某的起诉行为是否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2016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某虽长期上访并提起民事诉讼,但当事人因信访等原因导致逾期起诉的,或因为不清楚法律规定而逾期起诉的,是归责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不是可以延长起诉期限的理由。
从上述案件,我们可以了解到,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期限,通过进行信访活动,是无法产生延长这一效果的。那么,“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对于起诉期限究竟有着怎样的规定呢?信访又能发挥怎样的作用呢?
【法律分析:起诉期限与信访】
简单来讲,起诉期限就是法律规定的一个期间,如果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其自身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存在异议,行政相对人可以在这个法定期限内,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条规定可以理解为,一般案件的起诉期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之内,如果不知道行政行为已经作出,从该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动产案件经过20年、其他案件经过5年,即使不知道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对于该行为的起诉权也会灭失。也就是说,如果未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那么,法院对于你的起诉是不予受理的,这就意味着尽管你对该行政行为有异议,但通过提起行政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路,已然被阻断。
《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而在前述案例中,王某以其长期进行信访,作为其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的抗辩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我国《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也就是说,信访只是处理缺乏法定救济途径诉求的补充手段。此外,《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而基于相同理由,对于信访工作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的行为,或者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行政复议和诉讼途径亦是排斥的。也就是说,一般来讲,对基于信访程序作出的答复有异议,权利人是无法通过行政复议和诉讼寻求救济的。这也就是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不主张将信访作为征收维权的主要方式的原因之所在。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如果对征收行为等行政行为存在异议,可将信访作为维权的辅助途径之一,但决不可将其作为唯一的、主要的途径。被征收人应当理智选择维权手段,切记不可错过提起复议、诉讼救济的期限,让自己的维权走进死胡同。最浅显的理解是,就“维权力度”而言,司法途径通常是明显强于信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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