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通常而言,我们反复强调的维权最佳状态叫“没签没拆”——协议没签房屋尚在,被征收人手握的维权筹码是足足的。然而理想的状态毕竟不是被征收人一厢情愿就能实现的,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在咨询专业律师时,房屋已经遭到了违法拆迁而被夷为平地,补偿却还没有拿到分毫。那么,面对这种已然“拆了”的不利局面,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还有戏吗?又有哪3方面的维权关键需要我们牢牢把握呢?本文,在明律师告诉大家没了房屋该如何来维权。
这里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房屋“已拆”后的征收维权有两点必须满足:一是必须未签。如果被征收人已经由于各种原因签了补偿安置协议,形成了“也签了也拆了”的局面,那么就无所谓维权了;二是房屋、土地必须是遭到违法的拆迁强征,而不能是依程序实施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的拆迁强征。对于后者,几无有效的救济途径,在房屋已被拆的情况下更是回天乏力。
那么,对于因征收方违法暴力拆迁所形成的“已拆未签”情形,被征收人究竟该如何应对呢?在明律师根据逾10年案件代理积累的经验和2018年司法裁判领域的新进展,提出如下3点供大家参考:
第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实施拆迁的政府的拆迁行为违法。《行政诉讼法》第74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实践中,被征收人的房屋已遭政府的违法拆迁而灭失,拆迁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法院经依法审理应对此情形作出确认拆迁行为违法的判决。
需要指出的是,实践中确认拆迁违法的前提是要确定拆迁行为的实施主体,进而“有明确的被告”,符合“民告官”的起诉条件。故广大被征收人务必要在拆迁发生时做好证据收集、固定,在拆迁发生后积极通过报警、举报、与征收方人员沟通等方式获取与拆迁行为实施主体有关的证据。必要时可通过诉公安机关不作为等“诱导诉讼”来得知拆迁行为的实施者,为提起确认拆迁违法之诉奠定基础。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当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建议被征收人仅诉请确认违法,而不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时,被征收人一定要听从专业律师的建议,不要随意增加诉讼请求事项。律师这样做的目的,是为被征收人保留协商、谈判这一选项,而不至于把路一步走死。实践中,法院有时会在此问题上刻意模糊概念,敦促被征收人在诉拆迁违法的同时请求行政赔偿,甚至威胁被征收人若此时不申请过后就不能申请了。而被征收人则很可能被法院的这类说辞所迷惑,进而对律师的说法产生怀疑,甚至不听劝告执意按法院的建议去起诉,这是极为不明智的。《国家赔偿法》第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据此,是否在“民告官”时同时提起行政赔偿申请,是被征收人的权利,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在此时提还是不提。《国家赔偿法》第39条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财产权被侵犯之日(通常也就是拆迁发生之日)起计算。据此,所谓的“过后就不能再申请了”是彻头彻尾的谎言,被征收人不可轻信。
第二,在有关征收行为合法性的法律程序中搭建协商平台,争取协商调解解决补偿事宜的机会。即使房屋遭违法拆迁,被征收人仍不可放弃一切与征收方沟通、协商、谈判的机会。因“先补偿,后搬迁”是法定的原则,在补偿安置未落实的情况下,征收方仍然有义务履行相应的补偿安置职责,针对这一户的征收工作才算完事。故房屋遭拆迁并不意味着协商谈判筹码的全部丧失,被征收人仍要积极寻求机会通过谈判获取补偿,而此时的筹码已经由房屋、土地换成了获取补偿安置的权利及征收行为违法所带来的可能的法律责任。
通常而言,若被征收人的房屋为合法建筑,那么确认拆迁违法后在诉讼过程中调解结案的可能性是很大的,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只是迟到,但绝不会缺席。实践中,受案法院往往会主动担任中间人的角色,为双方搭建调解的平台,从而实现行政诉讼实际解决行政争议、定纷止争的作用。而如果涉案房屋为无证的违法建筑,那么协商调解的难度会更大些。这也就是在明律师一再强调的“无证违建要积极守房”的理由所在。不过,借助于专业律师的帮助,无证建筑遭拆迁后获取补偿的例子,也是比比皆是,被征收人切不可轻易放弃努力。
第三,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征收维权“万里长征”的最后一步,就是这一招。在确认拆迁违法的胜诉判决到手,而与征收方的各种协商、沟通又都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提出行政赔偿申请是被征收人解决补偿安置问题的最后途径。在过往的岁月里,《国家赔偿法》因其“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的严苛规定,而被戏称为“国家不赔法”。不过,随着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对在明律师代理的“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再审宣判的到来,这一切将有望得到“天翻地覆”般的变化。简言之,根据这份判决所确立的同类案件的裁判精神,行政赔偿是真赔,而且完全能够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补偿权益不会损失。自此,房屋遭违法拆迁后申请行政赔偿,不再是一种被动、无奈的最差选择,而是被征收人可以积极考虑的有效维权之策了。
详见推文:《在明律师代理的最高院胜诉案例入选“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拆了”仍有望维权这一判断的成立提示着大家三件事:一是不要为了守房而拼命,并不值得;二是无论到何时,紧紧依靠法律都是被征收人的唯一选择;三是征地拆迁领域的法治、公平和正义只是暂时的迟到,从来也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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