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房屋拆迁

征地拆迁纠纷案例:新行诉法解释第64条对被征收人诉权的影响

摘要:导读:2018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根据其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本解释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征地拆迁纠纷案例:新行诉法解释第64条对被征收人诉权的影响

导读:2018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根据其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本解释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即新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解释将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影响呢,这需要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不断检验。本文,来通过在明律师梁红丽所代理的一起案件窥探这一问题……


【基本案情:违法拆迁后的艰难维权】


近期,梁红丽律师代理的西北某省李先生的征地拆迁纠纷案件,险些受到该新的司法解释的影响。2016年初,李先生经营的宾馆以及停车场被纳入某国道改扩建施工的征地范围。据悉,该停车场的土地使用权是李先生2000年向该镇政府购买所得,并由镇政府出具省财政厅的专用发票作为购买依据。因为法治的不健全,镇政府始终未协助李先生办理该土地的使用权手续。李先生取得土地后,依法对土地进行平整,并在使用权范围内修建围墙及附属建筑。李先生的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后,因为补偿安置问题始终未取得一致意见,并未在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迫于工期紧张的压力,镇政府于2016年9月强行拆除了李先生停车场的建筑,并在平整土地后强行实施了绿化。镇政府拆迁行为发生后,梁律师依法指导当事人提起拆迁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法院的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拆迁行为违法。拆迁案件审理期间,关于补偿安置的沟通协调一直在进行。镇政府的补偿标准虽有提高,但始终未能弥补李先生的实际损失。


2017年10月,为促使案件进一步的沟通协调,梁律师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认为镇政府的占地行为并无征地批文,属于违法占地,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该案件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复议前置程序,故裁定驳回了李先生的起诉。2017年11月,李先生根据法院裁定,依法向镇政府的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过延期,2018年2月10日,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李先生提起复议的期限超过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六十日的期限,决定驳回李先生的复议申请。


李先生的复议申请是否超过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六十日的复议期限呢?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即告知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权限,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镇政府违法占地时,与李先生一直在沟通补偿安置问题,始终未依法告知李先生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同时,根据修改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2017年10月,李先生就镇政府强占其经营用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并未超过原司法解释规定的不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2017年11月,法院告知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裁定驳回李先生起诉后,应当作为起算李先生提起行政复议六十日的起点。故李先生在法定的十五日内,因不服复议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目前,案件仍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


【法律分析:起诉期限缩减带来的变化】


回溯本案,拆迁、占地的时点发生在2016年9月,因为拆迁诉讼以及其他辅助程序的开展,李先生与镇政府的补偿安置协商一直进行着,至2017年10月李先生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已经超过一年的时间。因为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发生在2018年2月8日之前,所以,仍然应用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法释〔2000〕8号)的规定。通常,征地拆迁案件的全部程序并不是同时提起的,而是根据律师主导的一个最主要案件,结合其他程序进行辅助,进而推进补偿安置的协商谈判。当然,这种诉讼设计也有减轻当事人负担、减少当事人律师差旅费用支出的考虑。实际上,绝大多数的征地拆迁类案件,会在律师主导的一个主要程序的基础上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这是此类案件的一般规律。同时,因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2年起诉期限的缘故,在主程序未果的情形下,其他程序会在两年内提起,这也能适当延长当事人的维权期限。


就本案而言,决定在2017年11月提起复议程序,是结合李先生与镇政府谈判未果的实际进行的。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如果李先生提起诉讼的期限在2018年2月8日之后,旧司法解释规定的两年诉讼期限已经失效,李先生将丧失提起违法占地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权利。新行诉法司法解释生效之后,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诉讼期限的行政行为,起诉期限将一律变为不超过一年,这对征地拆迁案件当事人的维权期限,将产生重要影响。同时,也将促使律师业已形成的维权模式进行重大调整。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的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

拆迁律师:400-1835-600

北京拆迁律师:400-1835-600


相关文章:

江苏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案例:维稳?抓人?养殖场拆迁纠纷怎容如此戏码上演!

城市协议拆迁案例:律师函+查处申请4个月解决协议拆迁纠纷,勿吃眼前亏是关键!

征地拆迁纠纷案例:新行诉法解释第64条对被征收人诉权的影响


相关搜索词:

房屋拆迁补偿,拆迁维权,拆迁补偿纠纷,在明拆迁律师


推荐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 首席拆迁律师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合伙人律师 督导律师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

热门问答

推荐律师 更多

杨在明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