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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违法拆迁物品埋压毁损,政府究竟该怎么赔?

摘要:导读:在违法强拆后,室内物品的损失赔偿始终是在征收维护合法权益中困扰广大被征收人的一个难点问题。《国家赔偿法》明文规定只赔“直接损失”,而将“停产停业损失”这样性质的间接损失、预期收益排除在外。
遇违法拆迁物品埋压毁损,政府究竟该怎么赔?

导读:在违法拆迁后,室内物品的损失赔偿始终是在征收维权中困扰广大被征收人的一个难点问题。《国家赔偿法》明文规定只赔“直接损失”,而将“停产停业损失”这样性质的间接损失、预期收益排除在外。虽有《行政诉讼法》的新规定,但在实践中又往往得不到司法裁判的支持。那么,遇到这种令人恼火的事情,政府究竟该怎么赔?随着1月30日最高法保护产权典型案例的发布,这一情况又将发生怎样的变化呢?


典型现象:房屋遭拆迁,物品被埋压


诚如在典型案例中许水云一家的遭遇,当房屋遭遇突如其来的违法拆迁时,被征收人往往没有可能将室内的物品及时转移,结果导致大批财物随着挖掘机的隆隆声而被埋压在瓦砾废墟之中,有的严重损毁,有的直接灭失。而当被征收人就此向政府主张国家赔偿时,又会遭遇“国家不赔”的尴尬……


《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违法征收财产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然而权利是有了,想要将其真正变成握在手中的赔偿金,却并不容易。


问题一:间接损失不赔


《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违法征收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完全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实践中,出于对征收中公共利益的考量,将被违法拆迁的房屋恢复原状是几乎不可能实现的赔偿主张。通常而言,被征收人可能得到的,就是赔偿金这一种方式。


那么什么才是“相应的赔偿金”呢?第36条进一步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对于错误行政行为导致经营者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由此可知,对于财产权的国家赔偿的一项重要原则标准就是“直接损失赔,间接损失不赔”,具体到房屋遭拆迁这回事上,重置成新价范围内的,可以认为是直接损失;而诸如停产停业损失,则明显属于间接损失范畴。第36条中所谓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是指经营性用房在停产停业期间的水费、电费、税金一类,而绝不是指预期收益这部分费用。譬如你的房屋本来是个小超市,正常日均收入1000元。那么对不起,这个1000元是不赔的。


问题二:直接损失中的室内物品损失举证困难


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这一举证责任原则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最后看哪方构成优势证据。那么问题来了,你的财产已被埋压在废墟之下,你究竟该如何证明都有哪些财产遭受了损害呢?


对此,许水云案的代理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涛指出,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在拆迁来袭前遵从律师的指导,做足了保留证据的准备:拿着摄像器材在屋内一件一件物品拍,连续不间断,边拍边自己“配音”——“这是我的红木家具,什么什么牌子的……”还要把品牌的标识拍清楚。一旦房屋遭拆迁,提交到法庭上,这份证据有可能被法院认可。但问题在于,这种事先的录像、拍照仍然不能证明房屋遭拆迁时的直接损失:试问,你怎么证明房屋被拆迁前的那一刻,你所拍摄的这些东西仍然还在室内呢?会不会你拍过之后就把其中值钱的东西都搬走了呢?显然这里面的举证,对于被征收人而言是无法百分之百“完美”的。实践中,一些不够清晰、完整、连贯录像、照片就可能会被法院不予采信,最终驳回被征收人的相应赔偿请求。


对于上述长期存在的维权疑难问题,许水云案的再审裁判带给了广大被征收人以希望。判决中最高院指出,在确定违法拆迁案件的赔偿标准时,应综合适用《国家赔偿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产权人因行政机关侵权所得到的赔偿不能低于依合法征收程序应得到的补偿。根据这一原则,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主张虽然在《国家赔偿法》中缺乏依据,但却是《条例》所明文规定并支持的一项补偿诉求。最高院判决确定,只要证明许水云的房屋确系经营性用房,那么停产停业损失所涉的补偿利益就是要赔的。这一创新性的裁判,可以说是对《国家赔偿法》适用中一次大胆突破和革新,是这一判决法律上的最大亮点。


同时,对于备受关注的室内物品损失“举证难”问题,最高院判决吸纳了《行政诉讼法》第38条之先进性规定的精神,即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一本十分有利于被征收人的条款却在长期的实践中处于“沉睡”状态,最高院此次用一份大胆的判决将其强力唤醒——判决指出,对于屋内物品损失赔偿金额确定方式问题,区政府可以根据市场行情,结合许某某经营的实际情况以及其所提供的现场照片、物品损失清单等,按照有利于许某某的原则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在考虑现有证据的情况下按“有利于产权人”的原则酌定,这无疑是对这一难题解决的一次重大突破。在明律师认为,虽然这还不是“被告完全意义上的承担举证责任”,即老百姓所理解的“老百姓说有什么就有什么,政府就得赔”,但已经较一般意义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前进了一步。自然,即使有了这一全新的判决,我们也建议广大被征收人尽量在拆迁来临前将贵重的财物尤其是古董字画、金银珠宝一类物品搬离,因为就生活常识而言,即使“有利于产权人”,也不太可能行政赔偿你的价值上百万元的这类物品的损失,假设“酌定”个1万元,你还是受不了。


对此,许水云案的代理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在明表示,在该案宣判之后,上述两大疑难问题的答案无疑已经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国家赔偿只赔直接损失么?不是!《条例》中有规定的补偿权益范畴内的损失,都要赔!物品损失被征收人在承担基础性证明责任(如提供室内物品的购买凭证、发票、照片、录像等证据)的前提下,行政机关要依据“有利于产权人”的原则进行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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