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据颍州晚报近日报道,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外嫁女”诉请分配娘家土地补偿款的案件。已出嫁10多年的原告最终被判分得补偿款2万多元,赢得了胜诉。那么,农村征地中的“外嫁女”问题究竟性质如何?对于这一问题,被征收人又该有一个什么样的正确的思考角度呢?
案例:出嫁10年无碍获取补偿
毛女士原是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办事处某村的村民。2003年,她出嫁将户口迁至颍泉区。早在1998年,经自然村村民组调整,毛女士与父亲毛甲、哥哥毛乙享有承包地。她出嫁后,地由父兄共同打理。2016年,毛家的承包地部分被征收,获得征地补偿款7万多元,钱被毛甲全部领取。
毛女士得知此事后,认为她也应该分有补偿款,便找到父兄讨要。对此,两人认为毛女士已经出嫁且户口已经迁走了,不应当获得补偿款。
最终,毛女士将父兄起诉到颍东法院。
日前,颍东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调查得知,毛女士确实将户口迁往婆家,但在婆家并未分得承包地。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据此,毛女士虽出嫁,但她并未在新居住地获得承包地,故仍享有在原居住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参与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最终,法院判决毛甲返还毛女士征地补偿款2万多元。
律师说法
对于此类纠纷案件,在明拆迁律师想着重提示以下三点:
其一,一定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个案分析原则,不能简单的一概而论,讲“外嫁女一定会享有与同村男子平等的补偿权益”,这个是不严谨、不客观的。事实上,如果外嫁女在嫁入地已经被分配了承包地,那么在原承包地上的补偿权益就真可能没有;
其二,这类纠纷的关键,在于外嫁女在土地权益在嫁入地是否得以了落实。如果在嫁入地满足了,那么原有的这一份权利就可能会没有;如果没满足,那么原有的这一份就可能继续存在。与其户口是否迁出,是否还是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均没有决定性的关系。
其三,实践中当纠纷发生时,女方只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主张权利,那么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就个案而言,此类案件并非什么“疑难杂症”,通常都能够在明晰法律事实的前提下获得公正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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