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过程中,最让被征收人闻风丧胆的估计就属人民法院的司法强制执行了。这对于很多被征收人来说就像是病人被医院下了病危通知书,几乎没有了回旋的余地。为了预防司法拆迁恐惧症,笔者带大家先来了解一下关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基本要求。事实上,征收方若要依法提出申请并裁定获准,绝非那么容易的事情……
在什么情况下,会遇到司法强制执行?
第一种是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如果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了补偿决定,而被征收人既没有在2个月内申请行政复议,又没有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按照补偿决定搬迁腾房的,属于常见的可申请司法拆迁的情形。
第二种情形则并不多见,但亦存在——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如果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在协议约定的期间内没有履行搬迁义务,合同相对方可起诉要求履行。经诉讼判决支持后,若被征收人仍然拒绝履行协议,合同相对方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补偿协议。因此,在不认可补偿标准的情况下,补偿协议不可以随便乱签订,否则就会给政府强制执行留下铁一般的依据。
谁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司法强制执行的主体一般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过,实践中还有一种特殊的申请主体——行使市、县级人民政府职权的开发区管委会。不过,一般认为,只有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能够作为征收人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前,申请人要先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通知书中要规定催告的期限,被执行人在催告期间内没有履行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并且,在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时,应该严格遵守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除此之外还应当提供: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于接到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来说,一方面应当把握协商时机,从速与征收方展开协商沟通;另一方面则应当在收到补偿决定后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进行审查。一旦错过了对补偿决定提起程序的期限,则维权会变得极为艰难甚至难以有效开展。而如果行政机关在“裁执分离”的强制拆除房屋过程中有任何超越拆迁决定、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行为,被征收人都可以针对此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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