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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问题:村委会能和你签拆迁补偿协议吗?

摘要:导读: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通常都决定着征收补偿费用的高低,这也决定着被征收人是否获得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
重大问题:村委会能和你签拆迁补偿协议吗?

导读: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通常都决定着征收补偿费用的高低,这也决定着被征收人是否获得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这对被征收人来说尤为重要,也是被征收人最为关注的点。再者,征地拆迁涉及被征收人的切身财产利益,所以,从理论上来说,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与否,应由被征收人自主决定,应由被征收人亲自签订。


然而,在实践中,会有这样的现象:就是在要征收拆迁的时候,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相关人员会主动上门找被征收人商谈,主要目的就是想让被征收人签字。当然了,在不明所以或者对文件内容不满意的时候,很多被征收人是拒绝签字的。当出现了这样的情况,紧接着拒绝签字的被征收人就会遇到断水断电、威逼恐吓、偷拆误拆等情况,逼得被征收人不得不签字了。而这其中,大多都会有村委会的一些人员参与执行。从实际说来,这就是村委会让被征收人签拆迁补偿协议。那么,村委会有这样的权利吗?


在明拆迁律师说法:


严格说来,征收补偿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也就是涉及被征收人切身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被征收人按照自愿原则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但是由于征地拆迁工作有其特殊性,包含了各种不同主体参与,其中就有村委会的相关人员作为调和方介入到征地拆迁工作中。那么,问题来了,村委会在征地拆迁中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有权利与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吗?其效力如何呢?


从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说,这要分情况而定:


第一种情况:


如果征收方委托村委会,以征收方的名义进行协议的签订,并有书面的合法委托书,经过合法的征收程序并无其他违法性事由的情况下,村委会是有权利拿着拆迁补偿协议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此时签订的协议有效。如果后期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了纠纷,被征收人可以追究委托方即征收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种情况:


在实践中,很多时候村委会并没有接受委托,且在没有任何征地审批的情况下,自行组织协议征地、协议拆迁,与村民签订补偿协议,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的情况,也就是村委会与开发商联合谋利侵犯被征收人的土地房屋利益。


这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村委会是没有单独实行征收拆迁的职能和权利的。因此,据此而与被征收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如果有被征收人是在这样的前提下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可以借助拆迁律师的帮助,起诉至法院确认无效,并可要求国土部门对其行为进行查处。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在实践中,还有这样一种现象,就是村委会不代表拆迁方,而是代替被征收人与征收方进行协议的签订。很显然,不管从逻辑上讲,还是从法律上讲,村委会代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是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地农民的保障,必须专款专用,不需统一安置的,需要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由以上法条可知,虽然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集体组织所有,但是土地征收的权益却主要归属于被征地农户个人,所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应由被征地农户同意并签字。


最后,在明拆迁律师提醒各位被征收人:如果是村委会拿着署名甲方是村委会的拆迁补偿协议让你签字,一定不要轻易签字,先要弄清楚是不是有征收方的合法委托;再者,如果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村委会代替签字了,这些都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早咨询拆迁律师,并委托拆迁律师的帮助,及早提起维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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