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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案例:无证建筑认定表露马脚,在明拆迁律师诉讼赢得满意补偿

摘要:张先生在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列入某大桥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共有建筑面积560平方米,其中无证面积就有180平方米。
湖南省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案例:无证建筑认定表露马脚,在明拆迁律师诉讼赢得满意补偿

【基本案情:无证的180平被偷拆】


张先生在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列入某大桥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共有建筑面积560平方米,其中无证面积就有180平方米。在双方无法就补偿达成一致时,政府方面动用了常用的手段,先将无证部分的房屋下发违法建设处罚决定,以拆违促拆迁。就这样,该无证房屋于2017年9月的一天被偷拆。


与此同时,湘潭县人民政府对张先生的有证房屋下发征收补偿决定,补偿金额仅有200多万元。


张先生面对偷拆怒不可遏,也无法接受这样的征收补偿决定,于是决定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王金龙作为代理律师,步上法律维权的征程。


【庭审纪实:认定表露马脚】


王金龙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两个行政行为即征收补偿决定和违建处罚决定均提起了行政诉讼。两案分别由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湘潭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开庭前,代理拆迁律师本以为处罚决定案件的诉讼代理仅能从程序角度展开工作,诉讼请求(撤销处罚)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并不大。尽管如此,拆迁律师还是对两个案件中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精细的、一丝不苟的梳理。经过仔细的阅卷,不曾想却有个天大的意外收获,完全可以成为对被告城乡规划局的决定性一击——补偿决定案件中,县政府提交的证据有份房屋“合法面积认定表”,是对张先生的全部房屋,包括无证面积的房屋进行合法性认定,认定结果为,无证房屋亦为合法!认定表由县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以上认定行为的法律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依据此规定,该合法面积认定表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文件,说明被告规划局对张先生的无证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是错误的。由县政府抽调各部门人员组成的拆迁办在征收拆迁工作中出现了前后矛盾的行政行为,搬起石头狠狠的砸了自己的脚!


开庭审理中,规划局代理人面对我们对该份证据的严词质证时,竟支支吾吾的表示,如果被拆迁人配合拆迁,这个面积就是合法的,如不配合,达不成一致,这个表就不算数,无证那部分就是违法的……座无虚席的旁听席上,顿时传来的是一片哄笑。


拆迁律师说法:无证,不一定是违建!】


庭审结束后大约一周左右,张先生的夫人给王金龙律师打来电话,说他们已经和征收方签了协议了,结果挺满意,补偿款也拿到了,我们自己撤回了针对补偿决定和违建处罚的诉讼。王金龙律师对委托人的决定表示尊重,并向她们表示了祝贺。


通过本案,王金龙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根据前述《条例》第24条之规定,无证房不等于违法建筑,经依法认定后是有权获得征收补偿的。实践中,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无证的“自建房”是大量客观存在的。对于其中并未“超高”“出圈儿”(即超出所批宅基地范围),且能提供一定的建房批准手续、依据的房屋,通常是不作为违建加以认定的。理解了这点,被征收人在面临类似于本案当事人的情况时,一定要及时进行依法维权,才能确保自己最终拿到的是不经减损的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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