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概要:90年代末期房屋竟成棚户?
“黄河远上白云间,一片孤城万仞山”。千年前屏障三秦、控驭五原的古“丝绸之路”必经重镇——平凉,在城市化的大潮流中,也被镀上拆旧建新的摩登色彩。
2013年11月,随子女迁到临城生活的半百老人甲接到了庄浪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老总的电话,说是要对甲位于庄浪县水洛镇的一处三层房屋进行拆迁,要求甲尽快回去协商。甲询问动迁项目,被告知是棚户区改造。
然而甲的房屋是老伴儿还在世的时候在20世纪90年代末所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位于庄浪县繁华地带,交通便利,房屋一层长期作为门面房经营使用。当甲听闻房屋要作为“棚户”进行征收整改,而且原本应由政府来实施的征收全盘由房地产开发商代劳,她对“棚户区改造”的真实性、合法性不禁打上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2014年8月,甲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杨念平、黄艳律师代为处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法律事宜。同年10月上旬,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甲了解征收确有其事,而依据则是庄浪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庄浪县人民政府关于庄浪县崇文路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决定》。
办案经过:7点突破,征收决定直接被撤!
2014年10月中旬,内心确信前述房屋征收决定违法的甲,委托杨念平、黄艳两位律师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征收决定。
2014年12月初,平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庭前夕,县政府提交的二三百页证据及答辩状由法院提供给了甲。杨念平、黄艳律师“挑灯夜读”,对证据抽丝剥茧,发现被诉的房屋征收决定问题重重:
①证据中并没有崇文路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符合棚户区改造特征的证据;
②同一项目却有三个立项批复文件,且作出时间全部晚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间;
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取得时间晚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间;
④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取得时间晚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间;
⑤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取得时间晚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间;
⑥征收补偿方案公告时间晚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间;
⑦县政府没有提交证明房屋征收决定是在补偿资金足额到位的情况下作出的。
经过充分庭前准备,已然知己知彼的两位承办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围绕前述违法点,向合议庭进行了一场“有理有据”的质证与法庭辩论,平凉中院最终采信原告方承办律师法律意见,认定:县政府在确定对庄浪县崇文路进行棚户区改造后,在未取得立项批复及相关规划论证、未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和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情形下,于2013年5月20日直接作出《庄浪县人民政府关于庄浪县崇文路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决定》,明显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刚性规定,虽然其随后补充作出了棚户区改造方案,发布了棚户区改造征收建设公告,取得了用地预审意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并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但因均是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形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基于前述认定结果,平凉中院判决确认前述房屋征收决定违法。这一判决最终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予以维持。
不可一世的房屋征收决定,并非牢不可破。这是本案所带给广大被征收人尤其是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人的最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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