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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和集体土地上的土地征收中的乡镇政府都有什么权力?

摘要:导读:小编在这里先卖个关子——本文要谈的征收,是国有土地上的还是集体土地上的呢?
国有土地上和集体土地上的土地征收中的乡镇政府都有什么权力?

导读:小编在这里先卖个关子——本文要谈的征收,是国有土地上的还是集体土地上的呢?乡、镇政府可能是我国行政序列里面的最低一级,但其和在征收中“大显身手”的村民委员会的最大不同,就在于其也算是一级政府,是“衙门口”而不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那么,在征收中都有哪些行为是与乡镇政府相关的呢?被征地农民又该如何看待和应对呢?


提到乡镇政府,那么其所涉及的征收一定是农村集体土地的。城市国有土地的征收中,在区、县政府以下的那一级叫街道办事处,是县级政府的派出机关,和城市化前的乡镇政府基本平级。但从实务上讲,乡镇政府的权力和影响力都是更大的。


对此问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青年律师陈丽芳认为,乡镇政府至少有3方面行为可能对征收产生重大影响,被征地农民需要关注:


其一,查违建,对乡村违法建设有权实施处罚。《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据此,对于某些乡村违法建设,乡镇政府是有行政处罚权的。实践中,农村的情况较为复杂,在不在规划区内,在何种规划区内,不经政府信息公开都是很难弄清的事情,这就为乡镇政府在查处违建领域可能的不当行为埋下了伏笔。特别是在“以拆违代拆迁”类的案件中,乡镇政府往往容易冲在拆违的第一线,其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权利影响是巨大的。


其二,对村务公开实施监督,确保征地补偿费的合法使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而实施监督的主要方式有二,一是对村务公开落实情况的监督,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二是对征地补偿费最终去向的监督,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实际补偿权益。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6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这里的“法定义务”,就包括《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与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相关的事项。


实践中,如果被征地农民向乡镇政府就有关事项进行了反映,而乡镇政府却不作为,那么村民就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乡镇政府履行上述法定职责。这是征收维权中一个十分常用的途径和方式,也往往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其三,乡镇政府本身是县级政府的下一级政府,故其可以完成县级政府交办的相关工作。但需要指出的是,实践中频繁出现的“镇领导带着一帮人上门拆迁”是完全错误、非法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集体土地征收领域和国有土地一样,只有合法的司法拆迁,没有所谓的“行政拆迁”。土地征收程序中,市、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局)在各项工作中居于主导地位,乡镇政府只能是在其主导下予以配合、辅助。在征收实务中,地方上的“征收指挥部”“领导小组”等临时性机构通常设置在乡镇政府,用于接待前来咨询、协商的被征收人和开展相关思想工作。毕竟一个县内的牵涉人员众多,县政府或者县国土局的办公地点承载不下这么多人,因而乡镇政府起到一个分流和协助的作用。总之,被征地农民需要高度重视的是,一旦发现在土地征收流程中只能见到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那么就要对涉案项目程序上的合法性多一分警惕了。


另外需要补充的是,实践中镇政府还往往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针对土地、房屋所进行的行为做“背书”,如在一些在明律师代理的案件中,村委会将一块闲置土地的使用权“卖”给了外村的村民,相关收费凭证是由镇政府出具的。问题在于,这类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就严重存疑,一旦面临征收相关村民的补偿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在土地上投资建设的建筑物很容易被认定为违建。故此,农民兄弟一定要在涉及土地、房屋的流转、使用、建设审批等事项上做到严谨、细致,不可简单的认为村委会、镇政府批准了就合法了。究竟合不合法,有没有保障,一定要自己查法律查文件,查不明白就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须知,在这样的案例中,“背书”是有利益可得的,而真正出了事儿,利益受损的一定是村民自己。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是,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之前(据最新消息分析,这一时间可能要等到2019年及以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的法律规定是零散分布在许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之中的,并没有形成清晰、科学的体系,地方上的运作方式更是千奇百怪、无所不有。被征收人在与乡镇政府打交道时,务必要秉持“以事实为依据(积极取证,如对谈话的录音、强制拆除行为的录像),以法律为准绳(信法,别信别人嘴里说的)”的原则,才能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保障,进而以实际行动支持基层政府的涉土地类工作合法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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