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租赁荒滩办企业,转眼成违建?】
张先生曾经是个军人,退伍后,他将军人的坚韧勇敢发挥到实业上。张先生看到村里有一片荒滩,于是主动找到村里,要求租下来办厂,村里也乐得看到这样的荒废之地能够发挥一些作用,为村里带来一些经济效益,于是双方一拍即合,很快就该部分荒滩签署了租赁协议。在协议中约定,张先生按年给村里交租金,村里同意张先生在荒滩上建房搞经营活动。张先生先是建造了上千平方米的房屋,之后注册了公司,经过几年的全力投入,公司的经营很顺畅,日子一天比一天好。
然后,随着一个所谓的“拆违治乱提质”专项行动,好日子似乎无法持续下去了。
2017年6月13日,山西省某区某乡人民政府给张先生下发了一份《限期拆除通知》,称其所使用的房屋属于违法建设,要求其自行拆除,否则政府将强行拆除。面对这种情况,张先生一次次找到村里,乡里,希望能够考虑到他开设公司、承租荒滩是经过允许的,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违章建筑。但是,一次次上门恳求,一次次失望,村里、乡里的态度异常坚决:拆,必须要拆!
无奈之下,张先生只能北上,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宋晓峰、闫会东。两位律师接手本案后,迅速对案件展开了调查研究。
【办案经过:不予受理,诉讼击破!】
面对限期拆除通知书,宋、闫两位律师决定首先向某区政府就该限期拆除通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区里依法撤销乡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
在复议申请书中律师指出:涉案房屋已经建造并使用多年,属于合法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作出之前并未听取过张先生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该行政行为显然侵犯了其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另外,原告的企业在此注册并经营多年,乡政府未经法定程序将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做法明显不合法。
面对律师有理有据的陈述,区政府在2017年7月1日出具了一份《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而理由是该案不属于被告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决定不予受理。一记重拳仿佛打在了棉花上,张先生感到很失落,而两位拆迁律师告诉他,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唯一的出路就是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书。
立案不到一个月法院就安排了开庭。庭审中,律师指出:《限期拆除通知》是针对张先生作出的,该通知的内容关系到其切身利益,属于一种行政行为,复议机构的不予受理决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法院经过庭审,亦对律师的说法予以了认可:《限期拆除通知》是针对原告这一特定相对人作出,该通知直接决定违法建设的性质、处理,同时告知不履行将带来的不利后果,对原告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因此,该《限期拆除通知》实质上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行政行为,原告的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据此,法院作出判决:一、撤销区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二、责令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复议决定书。这一胜诉判决的到来为张先生树立了维权的信心,他表示相信法律会给自己一个公道。(闫会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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