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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司法拆迁就能限制人身自由吗?

摘要:地处东部沿海地区某市的某村村民李先生的房屋于2015年被纳入“楔形绿地(含部分配套开发用地)项目”的征收范围,于2016年6月收到了所在地区国土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执行司法拆迁就能限制人身自由吗?

导读:东部某一线城市某村村民李先生的房屋被司法强制执行,但是却在执行过程中将李先生一家关在房里看管了四天,美其名曰“怕闹事,兼安抚情绪”,事实就是变相地限制人身自由,并且不准李先生对拆迁过程录音、拍照、报警,在邻居报警之后,警察却说是政府依法执行的行政行为,不予处理。这样做真的是依法行政吗?


地处东部沿海地区某市的某村村民李先生的房屋于2015年被纳入“楔形绿地(含部分配套开发用地)项目”的征收范围,于2016年6月收到了所在地区国土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在对此《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起诉、上诉等程序之后,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依旧维持国土局作出该《决定书》的行政行为。紧接着,国土局便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决定书》的申请。法院很快便作出了《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决定书》,并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即所谓的“裁执分离”。


在9月某天的清晨七点钟,李先生一家还在睡梦当中,便听到有人撞击房门。接着便涌入一些拆迁人员,告知李先生要对其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之后,这伙人不由分说将李先生一家人“押入”早已等候在门外的面包车中,面包车径直开往一处房子里将其看管起来。在此期间,李先生想要拿出手机进行录音录像,不曾想都被明令喝止,更不要提打电话报警了。当天晚上,李先生的邻居将此事报警,出警的警察却说政府这么做是对法院生效裁决的执行行为,无法对此行为进行相关处理。就这样,李先生一家被“禁足”了四天才得以重获自由,令其生活、工作节奏完全被打乱,身心受到很大创伤。


针对此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梁红丽认为,司法拆迁的执行对象,只能是房屋、土地,而不能是人本身。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刑法》中也明确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此即“非法拘禁罪”。针对上述政府长达四天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已经完全构成了刑事犯罪,所谓“安抚当事人情绪”的借口也不能掩盖其犯罪的事实。当事人在获得人身自由之后,应当积极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若公安机关一直怠于履职,则应向检察机关提交监督立案申请,请求其监督公安机关履行职责。当公安机关对此予以刑事立案之后,就会对政府施加一定的压力,促成其主动找被征收人协商解决相关矛盾纠纷事宜。


另外,广大被征收人在遇到行政机关依据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实施的司法拆迁时,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强制被执行人搬离房屋,应当由院长签发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因此,被征收人首先要看法院是否履行此程序,若没有,那么执行程序就存在瑕疵。


其次,在强制拆除前后,分别对屋内物品进行拍照、录像,统计拆除过程中遭到损坏的物品,列好清单,计算价值。众所周知,强制拆除房屋是征收行为的最后一步,要想获得合理补偿,被征收人必须得做好强制执行过程违法的取证工作。政府的执行人员在拆除的过程中,往往不会依法行事,对房内的物品随意毁坏,这时对这些毁坏物品的取证就变得至关重要,这也会成为后续拆迁违法之诉获取国家赔偿的关键点。(宋亚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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