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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越城区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摘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城区行政区域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绍兴越城区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越城区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


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城区行政区域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越城区行政区域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补充通知》精神,结合越城区实际,现就越城区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凡在越城区实辖范围内,因城中村改造需对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进行征收的适用本办法。


二、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安置;被征收人部分合法房屋建筑面积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时,剩余部分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不能再另行享受保底安置待遇。


三、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的,产权调换部分安置面积在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公布的房源中择房安置,具体择房办法由各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另行制定。


四、价格结算


货币补偿安置款是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结合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结算款和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且在可安置标准以内部分面积,按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结算款的总和。


(一)货币补偿基准价的确定:由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委托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参照被征收房屋周边区块住宅房屋市场交易情况,结合被征收房屋区位等实际,出具货币补偿评估价,并根据货币补偿评估价提出货币补偿基准价,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备案。


(二)重置成新价的确定:由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委托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评估价确定。


(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结合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结算。


(四)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且在可安置标准以内部分面积,按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结算。


(五)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的,货币补偿后剩余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或保底安置部分面积可就近选择套型安置,就近选择的套型面积超过剩余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或保底安置部分,按同期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评估价结合楼层差价结算。


五、各类补助费及提前搬迁奖


(一)一次性搬家补助费


一次性搬家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面积每平方米6元计发。选择全部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搬家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面积在60平方米内的(包括60平方米),按10元/平方米计发,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发,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面积超过60平方米以上部分,再按每平方米6元计发。


(二)安置过渡费


安置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计发6个月。选择全部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


(三)提前腾空搬迁奖励


提前腾空搬迁奖励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按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截止时间提前10天及以上腾空搬迁(腾空房保持完好并经验收合格)的,每平方米再奖励50元。选择全部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


六、支付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与项目实施主体(单位)签订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的,项目实施主体(单位)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面积的安置款及搬迁奖励、补助等费用。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的,其搬迁奖励、补助等费用各按征收补偿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七、鼓励措施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或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的,给予以下奖励: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款(不含附属物、 装修)10%的奖励,该部分奖励在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后一次性支付。


(二)自被征收房屋搬迁完毕之日起12个月内,被征收人在注册地为越城区实辖范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越城区实辖范围开发的楼盘内购买商品住宅房屋,或在越城区实辖范围内拍卖安置房的,凭新购房屋所有权证,给予相应额度货币补偿安置款(不含附属物、装修、10%奖励)20%的奖励,新购房屋款超出货币补偿安置款部分不作奖励。


被征收人购买在越城区实辖区域纳税的房产公司在越城区实辖范围外、越城区行政区域内开发的商品房,可按补偿安置款(不含附属物、装修、10%奖励)的10%奖励。


被征收人购买在越城区区域内的二手房,也可按补偿安置款(不含附属物、装修、10%奖励)的10%奖励。


八、其他项目涉及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本办法由越城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之前已实施征收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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