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违建名义拆民房】
2016年3月22日,本案委托人位于天津市某镇某村的房屋被一伙不明身份人员以拆违名义强制拆除。
本案委托人就是该村的村民,家里祖祖辈辈居住生活在村子里。案发当日,一伙不明身份人员可以说是一群无赖在没有出示任何合法手续、没有经过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对委托人的房屋粗暴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还口口声声说对于委托人这样的违章建筑就要坚决拆除。原来居住的乐土转瞬之间已变成一片狼藉,之前祖辈辛辛苦苦一砖一瓦修葺的房子瞬间被这伙贼人夷为平地。作为房子的主人,委托人的内心可谓是在滴血,却又不知该何去何从。房子在被拆迁之前乃至现在,委托人都没有收到也没有见到过任何政府文件,包括政府方下达的强制拆除决定书及催告书等涉及拆迁违建的法律文书。他们说房子是违建,怎么我们一直居住的祖上留下来的房子就成了违建?违建怎么认定?由谁认定?拆除违章建筑有什么步骤程序?但我的房子不会是违章建筑的。如果是政府征收,那为何没有补偿我就把我的房子拆了呢……
委托人百思不得其解,并深深懊悔自己没能保住祖上留下来的房舍,内心已是千疮百孔。生活从此也变了味,精神也从此一蹶不振起来。在经过无数个失眠的夜晚和无数次的多方打探无果之后,委托人来到北京找到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刘博韬、宋晓峰和张琨寻求法律救助,希望通过律师的诉讼专业技能找到拆迁自家房屋的“恶贼”,还自己一个公道。
【律师办案要点:确定拆迁主体,诉讼致胜】
对于委托人的遭遇,办案律师表示很是同情并迅速作出维权方案。先是与委托人具体沟通其报警情况,启动起诉当地县公安局不履行保护委托人财产安全法定职责违法的行政诉讼案件,最终确定拆迁主体是当地镇政府。对于镇政府拆迁委托人房屋的行为,办案律师随即提起了起诉当地镇政府拆迁违法的行政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办案律师强调,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镇政府未依法履行公告、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法定程序,且镇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原告(委托人)房屋的行政行为前,也未履行立案、调查等法定程序,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被告镇政府拆迁房屋的行为违法。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被告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原告(委托人)房屋的行为违法。现在,胜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律师终不负当事人所托,给了委托人一个明朗的答案,当事人的维权之路愈加平坦。
【律师说法:政府以拆违名义拆迁房屋不合法】
各地政府为实现本地区征收拆迁的快速进展,往往会以拆违名义来达到逼签的目的。本案,首先是违法建筑的认定方面,当地政府存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根本违法,何况,由于历史原因,很多农村老百姓的房子大多没有申请过建房许可,本案涉案房屋本质上并不是违章建筑。当地镇政府以拆违名义来达到逼签的目的,也是其无视法律,藐视公民私权利的表现。即使是拆除违章建筑,也要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依法进行。任何违反法律,以拆违名义来开展本地区征收拆迁工作的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与严惩。(贾素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