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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无对证的自行拆除?拆迁许可证时代的一起疑难案件

摘要: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的项目延宕至今,这是“拆迁许可证”这一事物在城市房屋拆迁中仍然偶有露面的原因。
死无对证的自行拆除?拆迁许可证时代的一起疑难案件

导读: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的项目延宕至今,这是“拆迁许可证”这一事物在城市房屋拆迁中仍然偶有露面的原因。那么,针对这样的近10年来久拖未决的疑难案件,在明拆迁律师又会进行怎样的分析和努力呢?


2008年,因大吉危改小区(一期)项目建设,任女士的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内。该房屋一直以来都是任女士的堂弟在居住。2008年4月,在拆迁双方未达成任何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任女士的房屋被拆迁。拆迁方谎称已与现场居住人签订协议并由其自行拆除,现今任女士的堂弟已经过世……


任女士遂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段福惠代理该案。在段福惠律师的指导下,2016年12月8日,任女士向北京市西城区房管局申请公开关于涉案项目拆迁许可证续证的政府信息,西城区房管局答复称该局已书面通知中信公司抓紧办理延期手续,故关于拆迁许可证续证的信息暂不存在。接下来,任女士向西城区房管局提出要求行政查处中信公司违法拆迁行为的申请,但房管局并未履行核实情况以及行政查处的法定职责,仅出具了一份《信访事项转办告知单》,欲将任女士的查处申请作为信访事项草草敷衍了事。2017年2月12日,任女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房管局不作为,西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是任女士继续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7月13日,任女士又向西城区房管局申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希望以此获取一定数额的拆迁补偿,房管局以拆迁许可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本案的疑难之处在于,目前,当事人任女士的房屋已被拆迁,拆迁方谎称其已与现场居住人任先生签订了协议并由任先生自行拆除房屋,现任先生已过世,且任女士尚未与拆迁方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方的拆迁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限且拆迁方未办理续证手续,房管局以此为由不予受理拆迁裁决申请,案件因此陷入了僵局,任女士获取补偿的希望似乎转进了死胡同。


在在明所针对该案例的研讨过程中,闫会东律师提出:中信公司已将该开发项目卖给了中海公司,由于主体发生变化,所以拆迁许可证的延期手续暂时无法完成。闫律师建议,由于拆迁方在不具备合法的拆迁手续的情况下就将当事人的房屋强制拆除,侵犯了当事人的物权,故我们可以以侵犯物权为由起诉拆迁方,推进案件程序。


王金龙律师认为,当事人堂弟出具的《自行拆除证明》不足以证明房屋是其本人亲自拆除,故我方可以不予认可该项证据。我方还可以向公安局控告拆迁方的暴力拆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安局应当予以立案侦查。


杨念平律师认为,当事人的合法物权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可以重新自建房屋,向政府规划部门申请建造房屋,如果规划部门不予授予建造房屋许可,我方可以针对规划部门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杨律师还建议我们与当事人积极协商,平衡现实因素与当事人的自身情况。


本次案件的讨论,收获明显。首先,达成了一个相对一致的案件操作思路,即对于故意毁坏财物案件,督促公安机关刑事立案,通过抓获嫌疑人的形式促成谈判;其次,委托人任女士的房屋虽已被拆除,但仍可向政府规划部门申请重新建造房屋,若规划部门不予授予许可,我方可再起诉规划部门,推进案件发展;最后,可以通过与委托人协商、规劝,平衡拆迁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达成一个两全其美的结果。(郑雪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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